《证券法》,政府与证券市场的互动(三)
吴志攀
【全文】
一、 我国证券市场的调节模式
探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与法律关系时,采取什么样的法律管理模式最有利于我国市场的发展?这个问题特别值得研究。以往我国学者和业内人士参考美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较多,因为美国市场监管经验的确在世界领先。同时,我们也认识到,美国模式不能成为适于全世界各国的“标准模式”,也不能成为我国市场的标准模式。美国模式对我国的作为在于参考,而非模仿。
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应该有不同的模式,笔者认为这种发展是“本土化”的必然趋势。“本土化”并非与“国际化”或“全球化”发展趋势相违背,因为,在各国经济“国际化”发展趋势中,必须有相辅相成的 “本土化”发展,因为世界和市场本身就是多样性的。 在我国,人口众多的国家,发展证券市场模式一定同人口稀少国家不同。同样,一个自然资源丰富国家的证券市场发展模式也一定与资源贫乏国家不同。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模式也有两种并行不悖的发展趋势:一种是“吸收外来”经验的趋势,另一种是“本土化”的趋势。正如我国的“西医”和“中医”并行不悖一样:在同一所医院里,即有西医门诊,也有中医的门诊。前者基于三百年科学试验,后者积累于三千年的经验,互相难以取代,反而可以互相补充。
二、我国证券市场的三组调节模式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前面介绍过的西方学者所归纳出的模式不同,我国不象西方学者描述的那样,“四个构件”和“两条轴线”的组合模式。笔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调节模式由“三个构件”与“两条轴线”组成。所谓“三个构件”是指:“政府”,“市场”和“法律”。所谓“三种规范”是指:“法律程序化”和“非程序化”。如果将“三种构件”和“两种调节”组合起来,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并存着三组调节模式:
第一种是 “政府主导的调节”,分别存在两种调节方式:1、法律程序化的政府调节;2、非程序化的政府调节。
第二种是“市场主导的调节”,分别存在两种调节方式:1、法律程序化的市场调节;2、非程序化的市场调节。
第三种是 “法律主导的调节”,分别存在两种调节方式:1、法律程序化的法律调节;2、非程序化的法律调节。
三、非程序化行政调节“甲”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