Ⅱ
在现代
刑法理论中,行为的至尊地位牢不可破。一切如欲作为犯罪处理的对象,无不在行为的概念中找到其侧身之地,否则就难以成为犯罪。***美国学者指出:正统
刑法理论的基本要求中,犯罪行为要件,即表述为没有犯罪行为就不能追究责任的原则,最为根深蒂固,不可动摇。参见〔美〕道格拉斯·N·胡萨克:《
刑法哲学》,谢望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9页。**因此,在刑法学上对不作为、原因上的自由行为、持有等特殊犯罪方式的行为性的解释,就成为一个重大课题。
行为之外有无犯罪呢?这个问题引发了人们的思考,其中最著名的思考当推美国刑法学家道格拉斯·N·胡萨克。胡萨克对正统的
刑法理论进行了深刻的批判与反思,提出了修正的
刑法理论。其中一项重要的修正就是以控制原则取代犯罪行为要件。尽管犯罪行为要件在正统理论中是如此牢固地确立,以致于要取消它完全办不到。胡萨克仍然提出了天问般的质问:什么是犯罪行为?所有的刑事责任都涉及犯罪行为,事实上这是正确的吗?胡萨克把所有刑事责任都要有犯罪行为这一原则称为假设,这一假设需要证明,不是不证自明的真理。然而,在胡萨克看来,对于犯罪行为的辩护是苍白无力的。***胡萨克指出:正统刑法学家们有一种近乎普遍的倾向,即为了保证犯罪行为要件的正确性,他们把不管是多么特殊的任何意义都归附于犯罪行为。这个倾向所导致的结果是该原则套上了同义反复或概念真理的伪装。参见〔美〕道格拉斯·N·胡萨克:《
刑法哲学》,谢望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1页。**胡萨克提出了控制原则,其内容是:把刑事责任施加于人们无法控制的事态即为不公正。对违反这一案件的情况不负刑事责任,因为我们有不证自明的道德权利。“事态”一词对理解和适用本原则不会带来困难。责任总是针对一些事情的,这些难以确定的“一些事情”就可以称作事态(事情的状态)。由此可见,胡萨克是以事态取代行为。作为控制原则的关键词,控制的核心内容是:一个人,如果他不能防止事情的发生,就是对事态不能控制。如果事态是行为,他应当能不为该行为;如果是后果,他应该能防止其发生;如果是意图,他应该能不具有这个意图等等。***参见〔美〕道格拉斯·N·胡萨克:《
刑法哲学》,谢望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3页。**胡萨克提出的以事态取代行为的设想,应当说具有极大的诱惑力。事态与行为相比,是一个更具有张力的概念,可以对种种作为刑罚处罚的的对象作出合理的解释,从而使以行为解释某些刑罚处罚对象上的难题迎刃而解。在英美法系
刑法理论中,除论及作为与不作为以外,还涉及“事件”(state of affairs,亦译为“事态”)。***英国学者指出:有时,犯罪的定义与其说是涉及到一个作为或不作为,还不如说仅仅涉及到一个外部事件,只要有事件就可以构成的所有犯罪,都是由制定法明文规定的。但这一事件仍然作为归之于犯罪行为这一措施之中。参见〔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8页。我国学者认为,英国刑法中,与作为和不作为并列的行为形式称“事态”,其主要内容即为持有。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版,第55页。**这里的事件虽然被包含在犯罪行为的范畴之中,但与行为的本意已经相去甚远。在某些大陆法系国家的
刑法理论中,犯罪是一种“事实”而不是“行为”的观点几成通说。***意大利
刑法理论中,以事实取代行为因而将构成要件称为典型事实(fatto tipico),典型事实是对生活中(以人的行为为核心的)事实的一种描述。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0页以下。**当然,在这种典型事实中,行为仍然是中心,但至少存在一种超行为的意欲。
犯罪到底是一种“行为”还是一种“事态”?控制原则到底能否取代犯罪行为要件?这确实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当我面临着对不作为、持有等行为性的解释感到难以自圆其说的时候,对行为的至尊地位产生了怀疑,无行为则无犯罪的信念发生了动摇。无行为则无犯罪这一原则是否桎梏与窒息了
刑法理论的发展?这是否一种人为的自我限定?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一种突破行为的欲望与快感油然而生。但是,人们难道没有困惑行为的解释力的限制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