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杯与法足球学
亚北
【关键词】世界杯
【全文】
世界杯与法足球学
亚北
随着韩国队在半决赛中被“公正”地淘汰出局,有关裁判执法不公的争议趋于缓和,世界杯似乎恢复了它的本来面目。
我不知道裁判是否吹了黑哨。在韩国队对意大利和西班牙的比赛中,比赛不公的感觉,大抵除了韩国人外,人人都会有的。但感觉是感觉,从法律的角度看,裁判是否吹了黑哨需要举证。媒体跟着人们的感觉起哄,倾向于黑哨的存在;但没有新闻记者像在政治腐败中那样,去发掘足球腐败的证据。这似乎是媒体的不足。
为什么有此不足?说起来不能怪媒体。足球毕竟是足球,是一种极度刺激的娱乐。即便其中有腐败,也不至关涉国计民生。而且,大多数人成为球迷,实在是因为政治太乏味,现在又要和政治挂钩,难免一种反面刺激。
判定足球场上的黑哨需要证据,但裁判“不公”可以通过摄像确定——大多数人不公正的感觉亦由此而来。其实,就法律语言说,这里的不公是实质上的不公,不是程序上的不公。既然国际足联并未选用摄像代替裁判作为判定程序,那么裁判的判决就是合法的程序输出。有人,包括马拉多纳,建议对裁判实行惩罚制度。这也许是最动听但又最不可行的制度。要证明裁判在程序上不公几乎是不可能的,而若以裁判实质上不公作为惩罚裁判的依据,又是非常荒谬的。证明裁判实质上不公靠的是摄像,证明者藉摄像比裁判拥有更多的信息,要求在现场中未使用摄像的裁判能拥有与证明者相同的信息,强人所难。
因此,笔者私下以为,法足球学的首要问题是裁判问题。这是本届世界杯所昭示的。上面的分析仅是裁判问题的引子。裁判问题还涉及以下几方面:
⑴裁判的性质,即裁判是否是比赛的组成部分。在一些小型比赛中,比如围棋、象棋,裁判可有可无,可以独立于比赛之外。但在足球这样超大型的比赛中,再坚持裁判独立于比赛极不现实。原因在于,小型比赛中,裁判,甚至其他任何人,可以统摄比赛信息因而能够做到判决如神明;随着比赛体量的增大,裁判的这种能力随之下降,足球是极至。
⑵如果肯定裁判是足球比赛的组成部分,这对裁判的决定为终局判定又有什么样的影响?影响是正面的还是反面的?
⑶裁判与法律中的法官有何异同?显然,足球场上的裁判既不采用辩论制,也不采用纠问制,他更像维持秩序的交通警察,但他的决定不允许申诉,因此他又像终审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