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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公开诉讼制度考

情报公开诉讼制度考


刘飞宇


【全文】
   陶澜,《110“案底”谁能查》,《北京青年报》,2001年6月19日,第23版,新锐视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5项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7条规定:原告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一审中,110指挥中心出具了一项证明:某年某月10时30分至11时30分,110报警服务台未接到某人使用某电话的报警(某人为甲)。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律师在调取证据的过程中,得到的答复是:给当事人的答复是受纪检委托查的,现在涉及诉讼,律师来调查,没有义务提供;律师到110指挥中心查询,得到的答复是“不行,不对外”;律师从当地公安局其他部门得知,110报警记录只有公检法才能查,律师属于外部人员,所以不给查。
 从北京青年报的报道中不能看出110报警指挥中心是否说明了民警得到指令的来源如何。该报道仅说明了民警接到指令后的到达时间已经达到了快速反应的要求。
 报道没有提及究竟是驳回起诉还是裁定不予受理,而是笼统的使用了“败诉”一词。
 一位熟知110指挥中心业务的警官说:110的接报警记录如果需要作为证据,只有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办案单位具体承办人,拿着单位介绍信,才能到指挥中心调查,律师不行。她解释说,律师水平参差不齐,单凭律师执业资格证,无法证明律师承办的案子是否需要110的证明,律师的目的何在不清楚。她还透露,因为有的地方,110出具证明后出过事儿,所以内部作出这么一个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张树义教授认为,如果不涉及国家机密,律师有权到110调查取证,110应予以配合。如果律师无法从110查到证据,只有通过其他渠道,比如调查电话局的电话记录,来证明原告提出申请的事实。
 本案是目前国内的第一起实质意义上的情报公开诉讼案件,虽然相对人自己和律师还没有意识到这是一起情报公开诉讼案件。
   由于行政机构在联邦政府公报上刊载特定之资讯,只是对一般大众提供指导之用。因此,美国现行情报自由法在对行政机关违反该项规定时,并未设定任何司法执行及救济之途径。焦兴铠:《行政机构资讯之公开及限制——美国现行资讯自由法之研究》,政大法律评论,第29期,P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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