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与知情权的权利冲突
隐私权和知情权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事实上,隐私问题之所以备受关注,正是因为它源于现代社会对资讯的需求与个人需要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人们一方面希望获得心灵的安宁和独处的权利,为此要求法律保护隐私。另一方面又主张了解一切自己想要了解的东西,要求政府行为和社会事务公开化,呼吁提高透明度。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是现代法律不得不面对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如前所述,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公的权利与私的权利之间的矛盾,因此在处理上必须遵循公法优先和公共利益原则。民法上的公共利益包括几种类型(6),第一是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这是公共利益的主要部分,因为不特定第三人是我们大多数人;第二是与基本的法律价值相联系的利益,如生命健康利益等;第三是死者的利益,已经去世的民事主体的利益也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
具体到上述案例,婚检是我国婚姻登记的一道必经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梅毒等传染性疾病当属不能结婚的范畴,此时如果对已经检查出患有梅毒的情况置之不理,不向当事人说明情况,一旦男女双方结婚,作为主检医生和医院就有被诉的风险,同时医生不履行告知义务,也有侵犯当事人知情权的嫌疑,但作为患者享有的隐私权同样不可忽视。对于患者的隐私权范围如何界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里存在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国家为了整个民族的健康,提高人口的生存质量,用法律的形式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履行婚前体检程序。该男子作为即将缔结的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在婚检时被查出患有被
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传染性疾病,面对女友,即将缔结的婚姻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隐私权与知情权孰轻孰重已不言而喻。况且医生在查出该男子患有梅毒传染性疾病之后,并没有到处散布,而是遵照法律规定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和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这是医生履行职责的正当行为,也没有任何侵犯个人隐私权的故意。因此被诉侵犯隐私权有些牵强。因为隐私权在本质上是要保护纯粹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情事。任何个人隐私都必须局限在合法的、合乎公共道德准则和社会需要的范围内。
***余论
人格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益,任何民事主体在其权利受侵害时都有权依法主张自己的诉求。但法律毕竟是一种行为规范,人的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时,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而法律也只保护那些被确认的权利。主要以金钱赔偿为手段解决问题的侵权行为法,和人与人之间本身的解决其纠纷的方法之间,其实存在着隔阂,换言之,作为侵权责任法律要件的行为“不法”、“违法”,与一般人所理解的不应为某种行为的“不法”、“违法”之间,未必一致。法律制度有其特定的内涵和评价标准。社会生活的过度法律化,法律权利意识的过分膨胀,只会使法律陷入一种尴尬境地。当然作为法律工作者,有义务也有责任设计出良性的法律制度,使其真正成为法治的福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