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检的隐私权与知情权问题探析
洪洋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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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的隐私权与知情权问题探析
洪洋洞\bwc@wist.edu.cn
近日有一则报道:一位30多岁的男子在婚检时被查出患有梅毒,婚检医生建议他治愈后再结婚。当女方从医生处得男友患上了性病,愤然与其分手,顿成陌路人。此后,该男子向医院投诉说,性病属个人隐私,医院不应将其向外人公布。这也许是一则笑谈,但却道出了一个极为严肃的法学命题------隐私权与与知情权的权利冲突问题。
***关于隐私权
隐私权是人格权分化过程中,“新生的”的一种人格权,是一个发展形成中,有待类型化的概念。指个人独处不受干扰,私密不受侵害的权利。隐私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及权利,是美国法的产物(1),继而“行销”各地,被广泛接受。但对于隐私和隐私权的界定,却是一个言人人殊的问题。对于隐私权的内容,国内学界经常提及的有四项,即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利用权等。应当说明的是,个人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遵循公序良俗原则。
众所周知,隐私是一个受时间和文化制约的概念。在我国民法通则(2)中,并没有对隐私或隐私权做出直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3)一直将披露、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作为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国内学界的共识认为,
民法通则没有对隐私权做出规定属于法律漏洞,应当将隐私权作为人格权之一种,并予以侵权行为法上的保护。《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草案建议稿》第28条(4)就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单独的人格权予以保护,并考虑到我国已有专门保护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的制度,将隐私权的范围限定在两个方面,即私生活秘密和私生活安宁。侵害隐私权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私生活秘密和私生活安宁并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的侵权行为。
***关于知情权
知情权,又称了解权。此概念由美国记者Kent Copper率先使用并逐步上升为一项
宪法和行政法上的权利(5)。一般认为,知情权是一个公法上的概念,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信息资料。既包括公法方面的事务,如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政府官员的道德品质及财产状况等;也包括民事方面的情况。由此看来,知情权与隐私权存在以下区别:第一,隐私权属于民事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而知情权虽也含有人格权的因素,但就其主要方面而言,应属
宪法行政法上的权利。第二,知情权是一种积极的动态权利;而隐私权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消极的静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