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权利、人事制度与法律——对何春环一案的三点思考

  三种无法回避的现实,三个无法压抑的追问
  权大还是法大,从理论和理想的角度讲当然应为后者。但现实中却仍然存在权大于法的丑恶现象,严重阻碍法制建设的进步。何春环案就是当今社会某些地方、某些领域权法关系的一个缩影。从报道中得知,四川师院“动用了一些关系对法院施加压力”,法官也承认“判决是在高压之下做出的”。显而易见,在这一案件中,权力因素已严重影响到司法判决。联想到媒体接连不断报道司法不公的案例,其中多数与权力介入司法密切关联。司法不能独立,权力决定判决,导致“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在一些地方常常成为空话,法院门厅高悬的“公正执法”牌匾往往蜕变为戏弄法律的哈哈镜,折射出扭曲的法律投影。在这些地方,对于要人治还是要法治,官样文章都会论证得无比正确,喧嚣得震天价响。但当因权力压迫致使司法做出不公判决的案例一次又一次摆在我们面前时,任何冠冕堂皇、言而不行的鼓吹都显得虚伪和苍白。
  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不禁要追问:理论上的法大于权与现实中的权大于法,在这些地方难道就如此对立统一吗?
  我国《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民法通则》、《合同法》都明确规定了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订立合同应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然而,现实中却大量存在侵犯公民受教育权利、强使当事人订立不公平合同的事实,这种情形在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招生报考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用人单位在与本单位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常常附加不公平条款,限制从业人员继续深造的权利。更有甚者,许多单位并未与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因为过去高校学生就业采用毕业分配制,学生持派遣证到单位报到上班,单位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这与毕业分配制度改革后采取的双向选择制差别甚大。)而一旦其提出考硕或考博,单位就会百般刁难,动辄以罚款、扣工资、拒开介绍信、扣押档案、收取毫无根据的高额赔偿金等非理或非法手段相要挟。因为报考和调档都是有期限的,一年仅一次,一次仅几天,考生根本无时间选择诉讼维权。此种情形下,考生被迫采取多种方式去艰难地获得本应享有的报考或攻读的权利和机会。笔者攻读硕士研究生时的同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采取非常方式才得以报考和就读的(包括笔者本人)。因而,笔者与许多同学一样,也是不合理制度的受害者和见证者。在我国统一的硕士研究生的报考表上,赫然印着“考生报考须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等字样,这样的要求看似很严肃、很规范、很原则,但事实上却放任了不合理的、甚或不合法的人事管理制度,直至将其置于优于法律的地位。而法律对考生的救济却弱乎其弱,即便考生选择诉讼或仲裁维权并最终胜诉,也将丧失报考和攻读的机会。这样的损失何以弥补,就目前状况来看,法律似乎又无能为力。一位哲人曾经说过:“在邪恶的制度面前,纵使巨人也渺如沙粒”。对于当今人事管理制度的许多问题,如果有人忌讳用“邪恶”来形容的话,我们至少可以说它们极不公平,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尤以一些地方土政策为甚。而正是这些所谓的制度在年复一年地扼杀着无数本有望成为更高层次人才的事业追求者。人才培养机制、激励机制和流动机制在观念上的落后,已严重影响人事管理制度的科学建构,成为阻滞人才脱颖而出甚至扼杀人才的罪魁祸首。
  面对这样的现实,我们不禁要再次追问:当不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与法律激烈冲突,严重损害考生利益的时候,法律究竟能做些什么?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