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权利、人事制度与法律——对何春环一案的三点思考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何春环认为这个合同无效,是因为四川师院限制或剥夺了其应享有的《宪法》或《教育法》规定的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但她却忽略了给自己造成不利的事实依据是与师院所签的一纸合同,合同纠纷自应根据《合同法》起诉才最为直接、最为有利。
  依笔者愚见,本案中的合同是一个显失公平的合同。但何的诉讼既不是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该合同,也不是请求法院判定解除该合同,而是请求法院判定该合同无效。这就混淆了无效合同与显失公平合同之间质的区别。因为显失公平的合同并不必然无效,它也许有效,但既可变更或可撤销(对本案而言因变更权、撤销权一年时效已过,故不能提起变更之诉和撤销之诉),亦可请求法院判决解除该合同,还可以以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使合同法律关系消灭。因此,何的诉讼请求不可谓恰当。倘若何在时效期间内诉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合同,或依《合同法》第94条等相关条文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而由自己承担赔偿责任,则判决结果可能大不相同,何的损失也会减少到较低限度而不至于毁掉自己的博士梦。
  两级地方人民法院,两份颇多瑕疵判决
  对何春环的诉讼请求与四川师院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的判决尽管存在漏洞,但它还是支持了何要求师院退还其硕士学位证和毕业证的请求。应当说,在这一点上,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至于驳回何要求宣布师院与其所签的定向合同无效,是由于何的起诉请求不当,也不能说一审法院判错了。而对于师院的反诉只字不提,则是一审法院在有意回避,这是不应该的。相比之下,二审法院的判决却更失水准。它不但没有弥补一审判决的漏洞,反而将一审判决中正确的部分改判得截然相反,不能不令人匪夷所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学位管理条例》,何春环的硕士学位证书与毕业证书均应归何本人,四川师院无权扣押。因为学位证和毕业证一经授予,既成为学生受教育程度的结果证明,又构成其私有财产之一,被授予者享有所有权,他人不得侵犯。教育部对定向生的学籍材料“应交寄定向单位”的规定,目的只是要求培养单位向定向单位如实反映和证明对定向生的培养结果,并非授予定向单位扣押权。一审法院已做出了正确判决,二审法院却改判了。我们的质疑是,二审法院改判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按照我国法院的级别建制,二审法院应比一审法院法律水平更高,业务能力更强,适用法律更准确,判决更合乎法理。但何案的二审判决却带给人们沉重的思考。我们不得不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对法律的破坏比十次错误的宣传更为严重,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更为可怕,因为它使人们失去了对法律的信仰。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