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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票据代理

浅析票据代理


李玉环


【全文】
  浅析票据代理
  李玉环
  内容提要:我国票据法只用了一个条文(第五条)规定了票据代理。在学者们论述票据法具体制度时,也很少有人对票据代理问题做深入阐述。其实,这一貌似简单的问题背后蕴涵着深厚的民法理论与商法技术问题。尤其是无权代理的不同情形中,法律的天平始终在被代理人与善意持票人之间摇摆。票据是文义性证券,在很大程度上,票面记载决定了票据权利和责任。但在票据代理问题上,票据的文义性受到了挑战,因为有权无权是不能从票面上体现出来的。因此,如何在票据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之间找到平衡点是本文试图论证的问题。关键词:票据行为   票据代理  票据无权代理  票据责任
  由于票据附随于日益广泛且复杂的贸易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票据有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跨越一个市、一个省乃至一国界。因此,票据当事人实施的票据活动都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制度、时间、空间、精力和能力这几个要素的制约,从而使自己的票据活动能力及市场活动能力大大受损。而承认票据代理关系则可以补充和延伸委托人的票据活动效力。有鉴于此,各国票据行为法均允许票据代理关系之存在。
  票据行为的代理简称为票据代理,指的是有权实施某种票据行为的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愿亲自实施该票据行为,而由他人代为实施的一种票据法律制度。票据代理为法律行为,是代理人为本人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的意思表示。民法对代理采取表示主义,即代理须以本人名义为之。而票据法对票据代理进一步采取证券表示主义。 未在票据上记载代理关系的,不发生票据代理的效力,仅发生代理人本身的票据行为的效力。 然而,票据法更加注意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市场交易利益,更加注意从票据本身的特点出发,即票据文义性和要式性出发,从票据本身的记载入手,赋予签章人一定的权利和要求其履行一定的义务。因此,相对于普通民事代理来说,票据代理有特殊之处。
  一、票据有权代理的要件
  (一)形式要件
  我国《票据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依此规定,票据有权代理的成立应具备以下形式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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