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默生的观点可说是新闻自由及言论自由从自由权利向制度性权利转变的一个转折点,他对新闻自由及言论自由的关注从传统意见自由市场理论的人类自身转移到了这项权利自由之于社会的功能和效果。最初作为天赋人权的新闻自由及言论自由由被强调不可剥夺性,不受政府任何不合理的限制,以达到保障人的自由思想的目的,这时候人类自身就是该基本权利自由的目的。及至表现自由理论,人们对政府情报的知情权也逐渐纳入新闻自由当中,新闻自由不再仅仅是说的权利,也包括了听的权利,更多的社会功能被赋予新闻自由,其自然权利状态已经有了变化。
(三)第四权力理论
在此之前的理论均未对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加以区分,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的概念甚至被交互使用来表达同一内涵。然而,随着新闻媒体具有的信息流通功能的加强,新闻自由的内涵已经脱离传统理论对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统一规定,其高度自由的意义亦不再局限于以往理论的单纯权利性质。“现在,大家开始注意到,是否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有相同的使命。” 197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斯特瓦特在一次演讲中宣称,根据
宪法规定,新闻自由条款包括了对新闻机构的保障,新闻自由条款的作用就是直接保障新闻业,他提出“
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最初目的是要在政府之外建立第四个部门,以监督官方的三个部门。” 这就是著名的第四权力理论。此时的新闻自由作为一种非个人的制度性权利,已经与言论自由有了明显的区别:1、
宪法保障理由不同。
宪法保障言论自由之目的在于追求真理,健全民主程序及自我实现,而保障新闻自由的目的主要在于监督政府;2、权利主体不同。新闻自由的保障包括所有传播的方式,所有拥有良好组织及专门从业人员的新闻媒体都可以主张该权利,作为普通个人则不能享有此项权利。而言论自由是人固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是人人得主张的权利;3、权利性质和内涵不同。从
宪法保障性上说,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均属基本权利,然而新闻自由由于肩负社会责任,更加具有工具性价值意义。言论自由本身即是目的,不具有工具性目的。由于新闻自由的工具性价值,其在取得资讯及消息来源上其具有更高的自由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