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见自由市场理论 1644年弥尔顿发表的《论出版自由》可谓为新闻自由辩护的伟大篇章,其语言及思想使得它成为数世纪以来对限制新闻自由的一大突破。其中最有名的一段也是后来成为意见市场理论基础的话是:“各种学理之风在地面上流动,真理之风也包含其中,我们却误用特许和禁止来怀疑她的力量。让她和错误战斗吧!在一场自由而开放的会战中,有谁曾听说真理战败过?”对弥而顿而言,思想及讨论的自由以及凭良心下判断的自由是人们的权利,他认为在意见的自由市场中,真理可受到最佳保障,政府的限制将妨碍意见自由流传及对真理的追求,因此应该加以反对。1859年集自由主义之大成者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发表《论自由》一书,他在书中为表达自由进行了有力的辩护:“禁止一种意见表达出来所造成的特殊罪恶是,这是对人类的一种抢劫,包括当代的人以及后世子孙,对不同想此意见的人更是一种掠夺。如果这个意见是对的,他们失去了改正的机会,如果是错的,他们也错失了真理与错误对照之下,所显示出的明晰。”弥而顿和密尔为意见自由市场理论奠定了基础,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则首次明确提出这一概念来为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下注解,他认为真理应是由意见的自由市场中得来的,试验真理的最佳方式就是,看它是否能在竞争的市场中被接受。
这个时期的新闻自由同言论自由被认为是人类的思想自由及表达自由,是与生俱来、天赋的、绝对不可剥夺的权利,这种权利由
宪法规定并保护,立法者不能以立法对其加以限制,诚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述:“国会不得制定下列事项之法律:1、确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2、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3、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并向政府申诉请愿的权利。”
(二)表现自由理论
现代西方的表现自由理论认为在民主制度下,人民需获得政府的有关信息才能参与政治、作出判断以正确选择自己的政府,同时,一个社会和国家形成某种决策也离不开人民的意见交流。该理论最早由美国耶鲁大学教授托马斯·I爱默生提出,他认为表现自由具有四项价值:1、保障个人自我实现。爱默生认为表现自由是人格发展必不可少的,是人的本质属性。人为了达到自我实现的目标必须首先发展自己的精神世界,而表达是发展思想、探求知识与认识自我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果压抑信念与意见的表达,就是对人的尊严的侮辱,对人的本性的否定;2、增进知识、发现真理。按照西方传统的观点,表现自由是增进知识和发现真理的最好方法,因为人的判断是脆弱的、易错的,必须由其他人补充、修正、提炼或给予拒绝。因此,为了追求真理,每个人必须倾听关于该问题的各种意见,尤其是倾听反面的意见;3、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参与决策。爱默生认为,民主统治形态的运行离不开表现自由。他认为,在民主社会中,任何人均享有形成自己信念并将其自由的传达给他人的权利。这个原则不但在政治决策中应该贯彻,而且也应该在一切文化形成中运用。他强调政治领域的表达自由,通常是保障其他领域自由的必要条件;4、稳定社会及平衡变化。爱默生认为压抑讨论不能作出合理判断,而对表现自由的压抑则会助长顽固与愚昧,阻碍社会环境的变化和新思想的发展。相反,根据政治公开原则,自由讨论不会使社会分裂,而会成为社会稳定力量。因为人发泄怨气以后不满就会减少,对政治的统一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