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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闻自由的内涵

试论新闻自由的内涵


王媛媛


【全文】
  试论新闻自由的内涵
  ——从新闻自由理论发展的视野对新闻自由的重新定位
  谈到新闻自由,人们总会跟现代社会的发达资讯相联系,毋庸讳言,人类进入信息时代以来,新闻媒体在传递信息、连接沟通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然而,凡事皆有利弊,新闻媒体一方面被冠以“无冕之王”,风光无限,一方面却又官非连连,惹祸上身。维权与侵权,一线之隔,失之毫厘,则谬以千里。近来,媒体被诉侵权案件不断,中国的媒体面临着重重压力,似乎“冬天来了,春天还会远吗”对乍暖还寒的境地有了过于乐观的估计。媒体的新闻自由,公民的权利,究竟孰轻孰重?媒体怎样才能明哲保身,又不放弃固有的权利自由?这一切都须对新闻自由的内涵有了完整而准确的理解,才能促使我们正确的认识媒体应有的权利,认识到应该给予新闻自由更多的保障而不是限制,从而使得目前媒体的尴尬处境有所消解。
  要界定新闻自由,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新闻。1996年版《现代汉语词典》是这样解释新闻的:①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报道的消息;②泛指社会上最近发生的新事情。1979年版《辞海》将该词解释为:一是指报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对当前政治事件或社会事件所作的报导,二是指被人当作谈资的新奇事情。由此,我们可以将新闻自由概括为各种媒体 报道当前政治事件、社会事件和各种人们感兴趣的事情的自由以及人们通过各种媒体接受上述各种信息的自由。
  我国很多学者将新闻自由表述为言论自由在新闻领域的体现,类似表述有“新闻自由便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通讯社等新闻工具实现的言论、出版自由” ;“新闻采访与报道的自由,以及发表新闻评论的自由等,是受宪法保护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领域的具体运用” ;“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 。按照这种逻辑,新闻自由为言论自由之一种,意即言论自由作为基本权利,人人享有,而进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则表现出各自不同的特性来。这个判断或许在新闻自由产生之初有过积极意义,但是随着社会进步及新闻自由理论的发展,这种说法可能已不再合时宜。事实上,缘自其能够有效地、集中地向全社会普遍民众传递信息、表达思想,新闻界较一般普通公民倍受瞩目,也具有普通公民所不能拥有的公众力量和影响力。新闻自由看起来好像是新闻从业人员的个体的言论自由的集合,但这不是简单的相加,这个合集有着以往个体自由所不能谋求的巨大力量。也早已有学者认为基于新闻媒体在民主社会中担负着监督政府的重要职责,使得其成为民主国家的政府组织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宪政制度,所以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目的就在于建立政府三种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以便发挥其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功能,此即新闻自由的第四权力理论。笔者认为基于第四权力理论建立的新闻自由已经与言论自由有了很大的区别,因而有必要从言论自由中分离出来。或许是基于世界各国宪法当中对新闻自由加以明确规定的并不多,例如我国仅在宪法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间要寻求到新闻自由的宪法地位似乎有些困难,这就导致我们要在言论自由或是出版自由的宪法规定性中推导出立宪者对新闻自由的保护意思。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其稳定性使得其“永远都不可能与时俱进”,而人们的权利总是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而日新月异。如相对新兴的隐私权,要在哪国宪法当中找到明确的规定恐怕也是很困难的,但是这丝毫不影响隐私权的基本权利性质。多数学者都会试着从住宅不受侵犯、通讯秘密等的相关内容来寻求隐私权的宪法地位,从而使其得到应有的宪法保障。新闻自由日前也正面临着如此尴尬境地,但是这种处境也同样不能阻碍新闻自由之独立于言论自由,从新闻自由的理论发展过程我们可以清楚的得出这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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