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理一、有精神的东西和全部动物,从他们具有灵魂这一点来说,和具有感情理智的人相似。
推理1、一定的法令会使他们高兴,另外的则是他们愤慨到。
公理二、人类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动物的灵魂和有精神的东西的意志来说是低级的。
推理1、当动物由于人类的行动而感到不愉快或者非常气愤时,它们就会拒绝给人所渴望的东西而施展魔力的来惩罚人。
公理三、生活是艰苦的,安全感的系数很小。
推理1、非生产性的社会成员无存在的理由。
公理四、全部自然资源应自由使用或共同使用。
公理五、像利用时间一样,全部生产工具(如打猎设备等)必须保持有效的使用。
推理1、私有财产被别人使用其价值大于所有者无效占有。
推理2、没有人能比所有者使用占有更多的东西。
公理六、自我必须通过行动来寻找自我的实现。
推理1、个人的自由不能侵犯其他人正规活动范围的最低限度。
推理2、自我行动的尺度把握对男性来说十拿九稳,对女性来说还必须竞争。
推理3、丧失行动能力的人不值得活着。
推理4、一种物体的自然的和人为的利用,比物体的“所有权”有更特殊的地位。
公理七、女性虽然在社交方面不及男性,但他们在经济生产和生育后代方面则起着重要的作用。
公理八、夫妻组成的小家庭是基本的社会的和经济的单位,他们的活动范围自治。
公理九、为了个人和地方团体的安全,自己的行为必须是预定的。
推理1、战争行动必须限制在一定的程度和范围。
由此可见,爱斯基摩人虽然没有明确的用法条的形式规定其法律,但是其文化中却处处体现了法律的思想和内容。我们判断一个社会有没有法律,并不能只是依据其有没有法律文字,而应当看其有没有实质的法律内涵的东西。
因此,在原始社会时期,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就已经存在。只是法律表现形式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不相同,但是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维持社会秩序的手段,在原始社会时期,其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因此法律在人类社会产生时候就已经存在的,“无社会便无法律产生,无法律之社会亦不成其为社会。”②(《法学论文集》 潘维和主编 第6页)
如果按此说法,那么法律只是在社会存在时便已然存在,而在社会形成的时期,国家权力则并没有形成,当然也就谈不上说法律是国家权力的工具了。
二、法律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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