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本质——是国家权力制约人民的工具吗?
袁敏琴
【全文】
法律的本质
——法律是国家权力管理人民的工具还是人民管理国家权力的工具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是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律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原因。法律是如何产生的呢?在一般教科书中,认为在原始社会时期存在类似于法律的习惯、风俗等法律的前身,后来习惯演变成习惯法,习惯法又上升为国家的制定法,从而完成了法律的形成过程。但是法律产生的内在原因是什么呢?在教科书中均未提到。本文注重从法的产生及演化过程中,探讨法律的实质。解决当前的疑问,即法律是国家权力管理人民的工具,还是人民管理国家权力的工具。
一、 法律的产生
法律产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现象。在我国传统思想的指导下,许多教科书中都写到当阶级、国家出现时,法律也就诞生了。在原始社会中没有法律,法律是阶级社会的现象,认为国家、阶级的出现就是法律产生的标志。按此说法,那么法律的产生,是为了阶级权力的实现,是为了满足统治者更好统治,也就是说法律是国家权力的工具。
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实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路线,因此在法学理论界当中,也开始对法律的阶级起源说提出了质疑,也就是对于法律起源于阶级斗争的质疑,以及对于原始社会没有法律的质疑。
不少学者提出在原始氏族社会时期,包括母系和父系两个阶段,氏族法就已经存在。氏族法的形式有习惯、习惯法、立法、氏族家规和族规、条例等等。氏族法的范围有婚姻制度方面的规定,例如禁止兄弟秭妹、远房兄弟姊妹结婚。在财产的继承方面,规定了3种
继承法,分别是同族人继承(死后财产由氏族内部的成员继承)、宗亲继承(死后的财产由宗亲的亲戚继承)、子女继承(财产由自己的子女继承)。在经济方面也存在一些习惯和规则。例如,共同劳动、分工合作、公平分配、等价交换、买卖自由、借物归还、互不侵犯财产等等规则。在刑事法律方面,原始氏族时期也有杀人罪、淫乱罪、伤害罪、临战脱逃罪和背叛祖族罪等,对犯罪的刑罚措施有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还血、赶出氏族、死刑等。①(《论法的精神》群众出版社 周凤举著 第34页)
国外的很多学者也同样对于原始社会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例如美国学者E·霍贝尔在他的著作《原始人的法》中,对于原始社会时期各种形式的原始法进行研究,对爱斯基摩人、伊富高人、平原印第安人、阿散蒂人的法律进行研究,得出在原始氏族时期,氏族内部的规则与习惯就如同当今的法律。例如他将爱斯基摩人的文化中,有法律意义的规定总结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