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说说包拯。包拯历来办案是雷厉风行、果断刚毅,但是在《铡美案》中的做法确实让人大跌眼镜。陈世美该杀吗?重婚、雇凶杀人姑且不论,单凭欺君罔上就足可以置陈世美于死地。但是,包拯处理该案时首先想到的却并不是法律。秦香莲来到开封府衙状告陈世美,包拯应当依据宋律作为刑事案件立案,并且立即进行侦查、审理。但是,包拯首先想到的是案件的当事人是谁,当听说是当朝驸马时,心中不禁打起了小九九,一边是当朝驸马,一边是孱弱民妇,权衡利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裁定该案不予受理,这就属于枉法裁判了。谁知秦香莲真乃是巾帼英雄,采用激将法刺激包拯,包拯这位一贯雷厉风行之人,也不得不踌躇了起来。最后想了想,如果这个把柄落在秦香莲手中,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赌一把吧,很不情愿的受理了案件。如果被告是一个小小刁民,只需包大人一声令下,刑警队长展昭就会带着王朝、马汉、张龙、赵虎一帮人把那家伙给拘留了。可惜被告是驸马,这个事情就有点难办。包拯最后不得不设了个“圈套”,把人家给骗了过来,这事说起来不太光彩,有点不够光明磊落。平常包大人审案,那是何等的威风,惊堂木一拍,“堂下所跪何人?抬起头来。”一句话不对就“大刑伺候”,多么威严!可是在审讯人家陈世美的时候,又是端茶,又是让座。说话极尽温柔之能,反差如此之大,明显就是法律面前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再说包拯的断案方式,包拯首先没有把该案作为一个刑事案件,而只是作为民事案件处理的,对双方当事人“良言”相劝,争取能够调解结案。可见,在整个案件中,包拯的思维当中并不是法律至上,而是追求一种“自然秩序中的和谐”,如果通过自己做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包拯一方面“完美”的处理了案件,另一方面又讨好了陈世美,那就是皆大欢喜的事情。只是陈世美太狂妄,不把人家包拯放在眼里,并且咆哮公堂,人家包拯实在是面子上下不来,才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把案件又重新认定为刑事案件,并且本着从快从严的原则,亲自执刀把陈世美给铡了。当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当中没有法律至上的观念贯彻始终时,即使他的判决是依照法律作出的,我们也很难说这是一个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判决。
包拯在一个缺少父爱和母爱的家庭中长大,这也就培养出他相对孤僻的性格,这种性格决定包拯在断案时更加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性。但是,包拯逃脱不了社会经济状况以及社会经济状况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从铡刀的设计就可以看出包拯浓厚的封建等级思想和媚上心态,皇亲国戚用龙头铡,大小官吏用虎头铡,平民百姓用狗头铡。这种讨好统治阶层,鄙夷被统治阶层的思想昭然若揭。可见,包拯的骨子里面没有现在的“公仆意识”,而只有百姓父母的“官”本位思想,认为自己已经脱离了社会底层,进入了仕途。在《铡美案》当中,王朝、马汉、张龙、赵虎是专门的执行人员,但是包拯却亲自执刀铡陈世美,明显可以看出他有作秀之嫌。在包勉一案中得到映证,当时包勉是岳州府萧山县知县,论管辖来说该案应该不属于包拯的管辖范围。即使属于包拯管辖他也应该回避,可是他却坚持自己审理。实际上这是一种古代“术”的灵活运用,也就是说,反正包勉世死罪难逃,与其让别人审理,还不如通过这些大案要案的处理来抬高自己的“清誉”。另有一例可以佐证,包拯每次杀了一个皇亲国戚都是高举着乌纱去向皇帝请罪,这就令人费解了,如果你是依法办案,何需请罪?答案是,包拯知道皇帝不是是非不分的,自己故意作秀,皇帝再下道圣旨嘉奖一番,两人都名利双收,一个是有道明君,一个是青天在世,何乐而不为?事实也是如此,包拯除了办错案被撤职以外,杀了几个皇亲国戚倒使得官做的越来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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