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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权”想到的

  让我们再看看我国当代的法学家们是怎么看待权利与权力的。徐显明教授认为:权利可分为私权利和公权利,“私权利通常是指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的个人权利。公权利则是指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公团体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这后一种权利也叫权力”。但他认为:“公民不能充为权力主体”,权力主体只能是那些“表现出强制力和支配力的专门机关、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或对内的社会集团的代表”。郭道晖先生批评道:“中国法理学界……在论到‘权力’这一范畴时,一般也只是指国家权力。”他认为,民间社会或公民社会的逐渐形成,于国家权力之外出现了一种新型的权力--社会权力。“权利也开始部分地不完全依赖国家权力,而可以运用社会权力促其实现。” 漆多俊教授则认为,国家状态下的法律领域里,个人也拥有权力。他撰文指出:“人们……大都承认社会民众享有权利,而鲜有人知道他们也拥有权力”,“民众对公共事务参与权,既是一种权利,也是民众个人拥有的一种权力”。这种理论,就突破了权力只是公权利的传统观点漆教授的权力概念是:“权力者,乃权衡、确认和保障实现权利之力也”,“并且权力本身也是经由社会权衡、确认之力”。“权力本源于权利和利益,并且离不开权利。”
  很多中国人,包括一些学者之所以不承认私人拥有权力,也许是基于权力的行使需要强制力为后盾的原因。的确,强制力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但并非一定要是国家强制力。对于这一点,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曾指出:权力乃是“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处于某种社会关系内的一个行动者能够不顾抵制而实现其个人意志的可能性,而不论这一可能性所依赖的基础是什么”。显然,“这一可能性所依赖的基础”可能并非国家强制力,而是个人权威、势力甚至强壮的身体。质言之,强制力有国家强制力和个人强制力之分。洛克早已告诉我们,个人在自然状态下是拥有权力的,只不过这些是“裸体的权力”。立法权给一部分“裸体的权力”批上了“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外衣,使其成为“公权利”,也即法律上的权力;而给另一部分“裸体的权力”穿上“满足个人需要,但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新装,使其成为“私权利”,也即通常所称之权利。而事实上,在国家状态下,在法律的势力范围内和法律领域之外都存在着私人的权力。漆多俊教授所说的“民众个人拥有的一种权力”就是在法律范围内的私权力。而法律领域之外的私权力是由于法律鞭长莫及或者法制不健全、法治不成熟造成的。这些法外权力没有法律根据,往往以个人强力、身份、权威等作为后盾。而法治国就是要达到尽可能消灭法外权力的状态。问题在于,很多中国人所认识的国家机关、官员干部的权力恰恰就是这种法外权力。他们认为,普通老百姓没有什么身份、权威,所以没有权力;而一旦你做了官,有了地位,就可以做很多普通人不能做的事情--也就是说,你便拥有了权力。然后,你就告诉老百姓,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也就是说,你在给老百姓权利。这样的逻辑结论必然就是权利来源于权力。所以,不承认一般个人也拥有权力,就会把权力神圣化;而不消灭法外权力,权利就没有地位、没有保障。法外权力的拥有者并非仅仅是普通人,由于法制建设的不足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使很多官员、干部成为更为普遍的法外权力享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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