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无权”想到的
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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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权”想到的
清华 中南大学法学院
在今年2月21日中午江泽民主席和布什总统举行的联合记者招待会上,江主席回答一个外国记者关于宗教的问题时说:如果他触犯了法律,那恐怕就不是因为他是信仰哪个宗教而被逮捕的。“这一点,我想我作为国家主席,也无权过问司法的问题”。我当时听到的现场的英文翻译中有这样一句:“I have no right to interfere in justicial independence”。(“right”这个词我听得非常清楚。)也就是说,翻译者把江主席说的“无权”翻译成“没有权利”(have no right),而不是“没有权力”(have no power)。当时我便问一同观看节目的父亲:江主席说的“无权”,是没有“权力”,还是没有“权利”?父亲不加思索地答道:当然是“权力”呀。后来,我又就此问题问了一些长辈、理工科的学生,得到的回答几乎都是“权力”。
中国人的权利与权力观是很有问题的:一是没有搞清权利与权力二者谁是本原;二是不知道普通老百姓也有权力。而正因为这两个问题没有认识清楚,所以表现出来中国人特别地重权力轻权利。一般的中国老百姓都认为权力只有当官的人才拥有,而人民的权利是当官的和国家给我们的。有了权力,就可以做很多事情甚至为所欲为,而权利却受制于权力。“义务本位”其实就是“权力至上”的必然逻辑结论。其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二条第一款明确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然后在后面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哪些职权;规定了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在此基础上规定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有哪些职权。可是有多少人民知道有这些条款呢?看来我们的
宪法倒是现代化了,而深藏在国人心底的传统观念却远远没有现代化。
17世纪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认为,政治权力起源于人们的“让予”,“让予”的目的是更好的保护自身。那么为什么非得“让予”不可呢?最重要的原因是因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享有的三种权力(个人享受天真乐趣的自由的权力;为了保护自己和他人而去做他认为合适的事情的权力;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罪行的权力)缺少一个确定的法律、一个有权依法裁判争端的裁判者和一个能支持正确判决并使之得到执行的权力。所以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力是有缺陷的,进而自然状态下的权利也就是难以得到保障的。因此,洛克在他的不朽名著《政府论》中这样写道:“政治权力是每个人交给社会的他在自然状态中所有的权力”,“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从洛克的用词我们可以看到,权力也是一种权利,是一种公共权力,它来源于个人在自然状态下的权力,而个人的自然状态的权力又是为了保障个人天生拥有的自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