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无罪推定”的落脚点是“被推定为无罪”。而我国的刑诉法第12条的落脚点是“不得确定为有罪”。这不一样的语言也表述了不一样的内容,而并非有人理解的“不得确定为有罪”就是“被推定为无罪”。
“有罪”与“无罪”之间难道是简单的非此即彼的关系吗?“不得确定为有罪”就意味着你被“被推定为无罪”吗?若真是这样,为什么立法者不选择国际通行的表述方式直接说“被推定为无罪”,而选择“不得确定为有罪”这样的语言呢?因为“不得确定为有罪”并不是说你就是无罪了(不管事实上无罪还是法律上存疑无罪)。“不得确定为有罪”只是解决了在这一时段你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再被称为“人犯”或“犯罪分子”的问题。它告诉大家,你有罪无罪,现在还不清楚,得等法院的判决。嫌疑者,不清楚也。也就是说,“不得确定为有罪”安排给你的状态是处于罪与非罪不清不明的状态。这就是与“被推定为无罪”最核心的差别。无罪推定讲得很清楚,就是“无罪”状态。这个无罪,究竟是事实上无罪还是存疑无罪,待审判确定。目前的无罪状态,是一种f法律推定的结果,这种法律的明文规定的推定已被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have the right to be presumed innocent)。
所以,著名法学家陈光中教授在他主编的教科书中这样写道:“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精神。”无罪推定“这一原则是否适用于我国刑事诉讼的问题,长期以来在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看法不一,争论激烈,修改后的
刑事诉讼法,本着加强法制和从国情出发的精神,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和要求。”该书在讲述刑诉法基本原则时,对刑诉法第12条体现的原则是以“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为标题的,而非“无罪推定”。(陈光中主编:《
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联合出版,第87、88页)可见, 陈光中教授并不将第
12条的规定与无罪推定原则等同起来。
宋世杰主编的《
刑事诉讼法》一书说:“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对无罪推定原则合理内核的吸收。”该书也是以“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为讲述基本原则之一节的标题,而非“无罪推定原则”。(宋世杰主编:《
刑事诉讼法》,湖南大学出版社、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联合出版,第1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