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法感情缺在哪里
写到这里,我不由想到培根的一句名言,“至于我自己,我不想说什么。但是为了我手头要做的事情,我恳求人们相信这不是为了什么个人的意见,而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而且要相信,我的劳动不是要奠定什么宗派或教义的基础,而是要奠定人类的利益及其力量的基础……再次,要有希望,不要想象到我这一复兴是无限超过人的力量的事情,其实它是无穷错误的真正结束与终止。”
本来法感情是一种信仰的问题——一种对法的依赖与崇拜。康德曾说过,一种信仰是个体免于腐败的盐。然而,现在作为一种信仰的“盐”又是被什么给腐化了呢?究其原因,我认为有如下几种:现代理性之罪,现实生活的法距离以及经济化的排斥。
理性这个词,有时意指明白和真正的原则,有时指从这些原则演绎来的结论,有时则指原因,特别是目的因。在这里我们不界定这词的具体含义,单考虑其功能。我们之需要理性,既为了扩大我们的知识,也为了规范我们的意见。而正确理解起来,它构成两种功能,这就是用来找出中介观念的机敏和得出结论或推论的功能。而正是理性的这种功能,一方面让现代个体能在一种“人为理性”下追求法律功能的最大化;另一方面在一次次地使用法律的过程中,形成了与法感情格格不入的“人为理性”!面对现实的法“残忍”,特别是对法的无端蹂躏,我们学会了“狠狠面对人生的每次寒冷”;面对自己的权利倍受践踏,我们主张“以和为贵”,“退一步海阔天空”;面对别人千钧一发之时,我们却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救人于危难之际……所有这一切,就只有一个原因:我们是理性的!
的确,事物的存在总是在自觉不自觉中生产着垃圾,理性也毫不例外。那当我们面临上帝这一严肃的玩笑时,又将作何选择呢?这正如莱布尼茨曾提出过的一个有趣的问题:假定一方面我们发现了一段圣经上的经文的字面意义,另一方面又发现看起来很像有一种逻辑的不可能性,或者至少有一种公认的物理的不可能性,试问是否认字面的意义还是否认哲学的原则较为合理呢?这个问题和我们讨论的话题不谋而合,前者为信仰,后者为理性。我的回答是:如果后者没有提供什么驳倒字面意义以有利于哲学原则的东西,并且此外如果字面意义也没有什么把某种不圆满性归于上帝,或在虔信的实践方面带来危害的东西,则依字面意义是更可靠更合理的!这是否回答了我们讨论的问题呢?
另一方面,现实生活中,由于法制的不健全,在某些时候人们的正义请求受到的非礼的排斥,这就像前面的例子,当儿子发现父亲的答案每次都引起了同伴的争论时,他就会渐渐地怀疑父亲的答案,而这种怀疑对父子间的感情是致命的。在法律面前,我们不得不承认并非每一次充满激情地主张权利都能如愿,然而正是这种“承认”使法感情遭受了灭顶之灾,从而使法感情成为现代社会的短缺商品。
然而,现实的“残忍”并不能成为我们排斥法感情的理由,让我们听听斯多亚派分子在痛风剧烈发作时的呼喊吧,“疼痛,你尽可以如此厉害地折磨我,我仍然将永不承认:你是一种恶的东西。”人们笑话他,但他的确是对的,他感觉到这是一种祸害,而他的叫喊就吐露了这一点;但他没有理由承认,恶因此就附着于他了;因为疼痛丝毫不降低他人格的价值,而只是降低了他的境况的价值!而我们,是否也能在“人格的价值”与“境况的价值”间作一次理性的决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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