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的时代从“不得为不法”向“不得姑息不法”转变时,法感情的作用也远远脱离于个体的利益追求而向社会扩张了。在这里我们不讨论“不得姑息不法”中的自己作为一个受害者而存在的情况,否则就犯了一个逻辑错误了,我们单单讨论当个体作为一个过客而立于不法行为之前时法感情的作用。当个体基于一种对法的冲动而准备有所作为时,我们说他的行为远远超出了这一行为本身的利益和效果。其行动带来的一般利益,已不只是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所自我主张的理念利益,即使对理念利益全然不知者,对这一现实利益也能理解,而这里的现实利益就是保障,维护每个人都不同程度给以关心的交易生活之次序。这正如我们玩扑克一样,当一人违规游戏时,另一人基于对其维护规则理由的充分信任而奋起抵抗时,其他胆小鬼难道唯一能做的就是感到万分庆幸吗?这就是我们的结论:个体通过法感情来维护法律,从而在这个过程中产生法氛围的涟漪!
其实,无论是法感情对法本身,对个体而或是对社会来说,它的缺席都不是致命的。因为法本身就有其强制性的一面,而个体也最多不过“学乖点”,而社会也可以由一种超现实的意识来维持(如宗教信仰),而作为一个国家,则不同,当一个国家出现法感情的缺席时,远不是缺钙那么简单。一方面,个体对法的这种感情在很大程度上并非是基于法的本质特征,因为他们还不可能认识到法甚至有时是和国家对立的(如行政法),他们对法的崇拜很多时候是等同于对国家权威的依赖,当他们发现自己对侵害法益的行为不痛不痒时,他们也就否定了国家的存在,而这样以来,可能下次脚踩国家利益的就是他了,这就更别谈什么爱国主义了。另一方面,如果个体的法感情在私法关系上无精打采,胆小怕事,麻木不仁;如果这种法感情由于不正当的原因带来的障碍而找不到自由的强有力发展的天地;如果这种法感情正期待支持和协助却遭遇迫害,作为其结果如果习惯于容忍不法而无奈放弃,“那么当这种奴性的萎缩的麻木的法感情遇到不是个人而是有关全民族,整个国家的侵害时,谁又相信他会摇身一变,感情饱满,精力充沛地投入行动呢?”
通过上面的分析,法感情的重要性是无庸置疑的了。那么,法感情是否在现实的社会中找到了应有的位置呢?答案是否定的。纵观整个国内社会,法观念在国人的心目中却只是个不痛不痒的装饰品,成为人们祭奠法律亡灵的一种奢侈品,即便偶有一两个亡命之徒发出郭底斯堡的呼声,也由于没有社会支持而显得那么软弱无力,更甚至是一种畸形的作态,那原因有如何呢?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