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感情的忧思——读《权利的斗争》有感
黄春琳
【全文】
法感情的忧思----读《权利的斗争》有感
首先,让我们看一个案例:2000年3月,一名只有10岁的小女孩,用自己柔弱的双手,拉着因工受伤而瘫痪在床的爸爸,走70多公里山路进城打官司。这是2001年2月14日央视“今日说法”报道的一个真实案例。当记者问小女孩,“你跟你爸爸去法院打官司,怕不怕打输了呢?”小女孩坚定地回答:“不怕!因为法院的叔叔们,一定会讲公道的!”……当时我被小女孩的回答怔住了,一个人人皆晓的“谎言”——公道,却成为小女孩的坚定的信念,足以让我们这些法律人愧色难当,一个个的疑问涌上我的心头:是什么支撑着小女孩虽历尽千辛万苦仍要走向心中的“耶路撒冷”呢?要是我们都有小女孩的信念,那她还会走向那艰难的路吗?而当小女孩在法庭上力争权利时,我们——“耶路撒冷的叛离者”——曾经,现在,将来面临法律选择的人们,思绪又在哪儿优游呢?
一 法感情的产生
所谓的法感情,就是指人们对法律采取的一种态度,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特别信仰和依赖。而正是这种依赖的产生,这种信仰的存在,决定了人们在行为选择时首先考虑的是毫不犹豫地对法的侵害付诸行动,以阻止他感情力主维护的法次序。
作为一种感情的趋向,法感情绝不可能是法的一种当然同胞。法要使法感情与之形影不离,必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法的权威和法的特别关怀。
对于什么是权威问题,曾引起了政治和法哲学领域的广泛争议,在多数的讨论中,人们总是将发布命令和制定规则作为权威的表现。其实,权威的概念不仅适用于有意识地主张权威的情况,而且存在于非故意要求行使权威的情况。例如:儿子一天听父亲说导弹能打下天上的月亮。于是儿子第二天到学校和伙伴争得面红耳赤,原因只有一个——那是父亲说的(言下之意是那是权威)。然而在这个过程中父亲并没有诉诸权威的故意,而儿子却把它当一个神灵来供奉,而成为其行为的排他性理由。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权威无论是出自一种故意还是“过失”,他都成为该权威的认可者的行为理由。如果一个人承认某个权威的合法性,他就应当服从它——他这样做是对自己理性的尊重,因为这种权威的确认是其理性的结果——于此,对权威的服从,甚至依赖,成为自己的一种义务!
那么,如前所说,法感情是我们对法律的一种态度,要确定这种态度,我们必须考虑法律是否对我们具有权威。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它通过法律规范设立行为模式,而为行为人提出了一系列权威性要求。法律主张它是 人们作出行为决定的排他性理由,但是,法律的这种权威性并不是当然就具有的,而这种权威性的确定,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本身的威慑性决定的,另一方面是由个体对法律的特殊认可,就如前面所讲的一样,儿子并不一定是慑于父亲的威严,但却把他的话当作权威。法律从一出生就掌握着衡量正义的“天平”和为正义而斗争的“宝剑”,当它用天平称量排他性理由时,就已把保荐悬在了你的头顶。当这种威慑久而久之,成为人们的一种习惯时,那它自然也就成为了一种图腾——就像古代的君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