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具体的领域(如贸易、投资、金融、税收等)和具体的区域(如欧洲、美洲等)设定本领域、本区域关于全球化的进一步细化的目标,并规定一些具体措施,要求国家去遵循和实际操作。其主要方式是:国家和国家之间采取双边或者多边的手段,在经济领域进行磋商,在国家之间寻求权力和利益的平衡,构建国际经济的一些法律,从而为创立国际秩序而制定一套框架。在国际组织风起云涌的时代,更多的表现为WTO、EU、NAFTA、IMF等全球性、区域性的国际组织通过一系列法律文件,要求各个成员国遵守。
3、国家对涉及本国的经济活动进行管理。每个国家筹划本国的发展策略时都有必要健全经济法体系,控制国内市场,合理限制交易者的自由,对本国的经济秩序进行国家保障,具体落实国际社会对全球化的方向所提出的目标,从而实现国际经济秩序。
上述三个层次是相辅相成、互相衔接、互为表里的。国家对于涉及本国的经济活动的管理实际上是建立在本国的条约义务的基础之上的;在没有条约的情况下,需要服从国际法律的基本原则。国内的法律规范和法律行为依靠国际规范而得以统一和协调;国际公约通过国内的具体落实和法律操作而达到目的。这三个层次的规则结合起来就有助于实现对全球化的全球监控,构建一种全球化的秩序。这种法律站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视角,是对国际市场的自由竞争的一种适度限制,它与国内经济法的目的 相近,不同之处仅在于其视角比国内经济法更为广阔,所以可以名之为“国际经济法”。
(二)国际经济法的独特性
为了实现对全球化的法律规制,需要建立一个新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就是我所认为的国际经济法。而实际上国际经济法这一概念早已存在。唯一的问题就在于人们对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没有一致的看法。全球化的分析理路不失为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进行重构的一种理想途径。
国际经济法作为法的体系,就应当是以人类的未来命运为终极关怀和目标的,以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前途命运为基本起点的规则总和;是国家用一只“看得见的手”,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去理顺、指引、保障、监督的机制,首先在各个国家内部实现一种经济秩序(涉外的经济秩序),最终实现一种宏观的全球经济秩序。换言之,国际经济法试图在国际化的进程中建立起一种市场管制的规范体系,指引全球化的方向,促动全球化为本国、国际社会和整个人类的前途、利益服务。与此相对应,国际民商法(或者称为跨国民商规范)的基本目的还是要营造一种自由的市场,保障市场的自由化发展,确认市场主体的身份与尊重平等主体契约,将交易者之间的关系主要留给市场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来调整,最终维护一种交易者之间的微观平衡。一个是限制自由,一个是保障自由,这就是二者的主要差异和分界点。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