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保障国际经济交易过程高效运行。国家通过法律规范使商事行为便捷,尽量少设置障碍、多提供便利;国际社会通过某些立法来约束国家的行为,是国家为国际经济交往铺平道路。
(4)制定合理的争端解决机制,为出现的国际经济争议提供有效的解决方式。纠纷解决是最能够显示法律的本质属性的方面。一个好的法律必须能够提供一套在时间上快速、在节奏上紧凑、在程序设置上明了、在结果上易于被执行的争议解决系统。只有争议得以顺利、妥当的解决,法律才最终显示其成本配置的优势。所以,国际经济法的各种争端解决机制,无论是国内法上的,还是国际法上的都应当能够使当事人能够迅速的从权利义务未定的状态中摆脱出去,在有序的状态下继续经济行为。
3、与效率有关的其他价值。有一些价值在国际经济和政治关系中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国际经济法追求效率的同时必须考虑到与这些价值的平衡。
(1)效率与安全。法律应当追求高速、快捷、便利、节省成本、避免浪费,但是也要注重安全。经济在社会中的影响日趋强大,所以经济也就会给安全带来隐患。这种安全包括政治(如国际投资行为对东道国政府、政局、政策施加的影响)、军事(如国际技术贸易、投资中有关军事的技术和装备、产业的跨国移转)、经济(国际经济交往对一国产业的冲击及国际收支、汇率、金融风险的影响)、环境(国际货物、技术、投资关系都可能会对他国的环境和资源产生影响)等多个方面。国际经济法不能只看到经济交往的迅速增长而忽略国家、国际社会的安全。
(2)效率与公正。效率与公正是从两个不同的视点看问题。采取一个经常用的比喻,效率追求的是如何若多快好省的制作出一块大蛋糕,公正则是关注着如何将一块现存的蛋糕童叟无欺的分配给大家。既然追求的目标不同,二者自然也就在不同时期存在着不同的关系。经常,公正与效率是并行不悖的;但是也有很多时候公正和效率是不可得兼得鱼和熊掌。此时,法律就要决定是公正优先,还是效率至上。在这个问题上绝不像国内法那样有一个统一的政策导向,而必须通过个案分析,最多只能归纳出在某一段时间、某种问题上,公正和效率那一价值更值得法律的保护。
四、国际经济法的特有价值
国际经济法作为法体系中的一个部分,也显示出了一定的特殊性。比如说,它跨越了国家的边境,处理的并不是国家的内部关系,它处理的问题都与经济有关,换言之,也就是直接关系到所涉主体的物质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经济法应该具备一些独特的价值追求。这种价值追求是在法的一般价值的基础上,对某些部分有所强调、有所丰富、有所拓展,进行了国际的、经济的特定化之后的产物。这些价值可以称为国际经济法的特有价值。这种特有价值还可以继续分为终极价值和现阶段的核心价值两个方面。
(一)终极价值——人民利益的最大化
人本主义、功利主义将世界的目标直接指向了人。从那个时候起,经济生活才真正地繁荣起来。而经济的繁荣时刻也没有将人的利益抛到脑后。既然利益是经济行为的起点,所有的对经济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都应当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而不是阻碍或破坏这一目标。因而,国际经济法的价值、最终的目的,也就在于在整个世界的范围内通过资源的最佳配置,市场的通畅和划分,实现人民生活水平的实质提高。
这一价值在很多国际文件中都可以证明。比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序言中提到:各国政府的贸易和经济事业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的生产和交换为目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二条规定:共同体的目标应是通过共同市场的建立和各成员国经济政策的逐步接近,在整个共同体内促进经济活动的和谐发展,不断的和平衡的扩展,日益增长的稳定,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各成员国间越来越密切的关系。《建立欧洲联盟的条约》第二条进一步规定:“联盟的目的包括:推进经济和社会进步以及高就业水平以达到平衡的、可持续的发展;”《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序言中规定:各个国家应当为实现普遍的繁荣昌盛,使一切民族都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推动所有国家的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而贡献力量、创造条件。
国际合作的终极目标,可能是国家的或者是企业的一些数字,但从深层次看,最终体现的必定是、也必然是人民生活水平的实质提高,否则这些数字是没有意义的。国家对于涉及本国的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控,表面上看,是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实质上,也是在维护本国人民的整体利益。所以,整个的国际经济行为,都是为了人民的最大利益而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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