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国际组织的有效力的法律文件所维护的秩序也无外乎上面两种秩序,但具体采取的手段略有差异。首先,国际经济组织的内部条约属于国际条约的一种,无论其内容的形式有何不同,在实现秩序方面的作用都与前述的国际条约无异。其次,国际经济组织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签订的条约就其内容而言也不超出国际条约对实现秩序的追求,只是国际经济组织以一个整体的面目出现,体现了组织内的成员在以一个声音说话,更有利于实现秩序的协调和统一。再次,国际组织的有关机构做出的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一般都是对具体的国家经济管制政策和管制行为做出指引,可以归结到实现国际经济管制秩序的法律框架。最后,国际组织的有关机构做出的没有约束力的文件 ,不能够直接建立和维护秩序,而只是表达了某些国家的一种愿望,叙述了在该组织内部力图构建某种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理想。就现在的实例看来,这些文件多数是宏观规定国家之间的关系的,它预示着国际经济法可能发展的方向,为将来可能会出现的国际经济秩序勾画蓝图,但这些文件不具有指引国家行为的效力,因而也就不能直接实现某种秩序。
秩序仅是相对混乱而言的,单纯的秩序本身是看不出其利益分配和价值追求方案的。因此,需要铭记的一点就是:秩序可以是在平等、自愿的形势下形成的合理秩序,也可以是在威压、强迫的情况下造就的不合理秩序。秩序本身,一般而言,可以创造效率;但是公正、自由在秩序中所占的比重,决定了此种秩序的内在合理性,决定了实现此种秩序的经济、法律和社会成本,同时也就决定了此种秩序能够存续的时间。
总之,国际经济法应当建立和维持一种正当的、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国际社会应当通过各种法律制定和法律运行手段保证稳定、健康的国际市场秩序。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如何确立、确认和实现这种法律秩序,要求在制定法律和运行法律的时候进一步具体考虑。
(三)国际经济法的正义价值
1、正义的含义。正义实际上是一个含意较为广泛和含混、无法确切进行度量的概念。通俗的讲,就是指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某一方。 在法律上,正义起源于私法,主要约束私人之间的关系,给私人的权益造成一种因果平衡的效果。现在,正义的观念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上拓展,正义的思想成为国际经济法中的一项重要标准。国际经济法的正义价值主要是经济公平和经济正义,包含两个方面:(1)公平:(2)正义:法应当维持强者和弱者之间的关系,保护弱者的地位;法应当维护自然界的权益,实现生态正义。从公法的角度讲,即从国家、民族、政府的利益为出发点: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新秩序;对于第三世界国家的辅助;
2、国际经济法对公平的实现作用。人们普遍认为,国际经济法应当能够为营造一个公平的国际经济竞争环境发挥应有的作用。国际经济法的各种规范可以为实现证明提供可能。主要可以通过下三个方面表现出来:
第一,国际经济法应当争取国家之间关系、力量对比的公平发展。国有贫富、强弱、大小之别,这既有着自然的原因,也有着历史的影响。在当代的国际社会,国家之间既有着明显的利益界限,也存在着大量的共同利益。在这个时候,就要求富庶的、力量强大的国家公平的对待贫穷的、力量弱小的国家,要目光长远,考虑到现实的差距,着眼于共同繁荣和发展,给发展中国家以发展的希望和机会。国际经济法实现国家间公平的方式包括:在决定国际经济问题的时候,给予发展中国家平等的、甚至是优先的发表见解和进行表决的机会;在贸易方略和政策上给发展中国家提供咨询和辅助;在资金、技术方面扶植和帮助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投资等各个领域,同等条件下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的措施;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