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自由和例外。法律经常为保护弱者、为了公平而牺牲一部分自由。在国际经济法中,要求历史的、连贯的认识国际经济关系,所以也不能主张完全的自由。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WTO的例外条款
(二)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
秩序是相对混乱而言的,表明事物处在正常运行一种宏观的样态。法律对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一般而言,法体现一种意志,一种价值取向,其目的即是实现某种秩序。法建立和维护着阶级统治秩序,社会生产和交换秩序、社会生活秩序以及权力运行秩序等方方面面。概言之,“法是秩序的象征,又是建立和维持秩序的手段”。 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就是指国际经济法在确立和确认秩序方面所能够做出的贡献。国际经济法律秩序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在这里拟就一些基本问题作扼要的分析。
1、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概念。国际经济法律秩序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表现出来的国家间关系和和国家对私人的管制调控关系的总体样态。在国际交往中,秩序可以在不同的层面体现。在我们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公法、与主权相关的法、国家经济利益协调和国家对商事行为、商事主体进行管制和调控的法的基础上,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当然就体现在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国家对涉外经济贸易的管理层面。就国家之间的关系而言,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就构成了一种秩序;就国家对私人的管制而言,某一国的单独政府管制构成了该国的涉外经济秩序,各国之间管制措施的协调与统一构成了宏观的国际经济调控秩序。综合国际经济法学说论者还将私人之间的交易关系也放到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观照范围之中,本文认为,此种秩序系国内商事秩序的跨国化,是国际商事交往的宏观透视;应当称为国际(跨国)商事秩序,属于国际私法秩序或有些学者指称的“国际民商秩序”的一部分。如果说,国际(跨国)商事秩序是一个私法上的概念的话,国际经济法律秩序很显然是一个公法上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律秩序与国内经济法律秩序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其中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就每个国家而言,国内经济法的秩序有一个居高临下的政府机构,对诸般问题可以作出终局性的决定;换言之,在国内法上,可以确立一套统一的秩序,或者称为“一元秩序”。而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具有着不同层面的法律秩序:就各国的涉外经济法 而言,当然可以认为就该国的属地、属人管辖权所及的范围而言,确乎存在一元的秩序;但在整个世界的角度看来,根本就不存在一个统一的秩序。在国际法领域,没有一个位居各国之上的机构可以指引和约束各国的行为,故而,在这个方面,统一的秩序也就无从谈起。
那么,是否因为上述情况的存在就可以认为在国际经济法上没有秩序可言呢?并不是这样。虽然没有整体的、统一的秩序,但仍然存在着局部的、各自有差异的秩序。国际经济法学的研究正是从个别的、互相冲突的秩序入手,寻求国际经济法律秩序的一般趋势,探讨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在实现秩序方面的促进作用和消极地阻碍情形。
2、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对国际经济秩序的作用。各种可以归属到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都在为实现国际经济秩序发挥作用。我们可以从不同主体制定出的规范的角度加以观察:
(1)各国的关于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涉外部分在营造和维护着各国的涉外经济秩序。各个国家的这种秩序组合起来,从宏观上看就构成了国际经济管制秩序的一部分。因而,每个国家的涉外经济法都在为实现国际经济管制秩序服务。
(2)国家之间的条约在以下两个方面维持着国际经济秩序:首先,确立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条约 在国际层面上确立着以国家为主体的经济秩序,这种秩序是通过指引和约束国家行为而形成的;其次,国家之间相互承诺在经济管制领域采取何种方式的条约 ,约束各国的国内涉外经济立法,成为各国宏观调控和市场管理法的上位规范,将有关国家的涉外经济管制秩序有机的结合起来,为建立统一、协调的国际经济管制秩序服务。这种秩序的内涵与各国涉外经济法所构筑的秩序相同,只是实现秩序的方式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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