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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价值论

国际经济法价值论


何志鹏


【全文】
  何志鹏
   内容提要:国际经济法绝不应当只是对规范进行解释,而必须深入涉及价值的问题。本文首先引述了价值论的含义,并对法的价值问题略作阐述。在国际经济法的价值方面,本文认为,国际经济法作为法的一个部分,首先应实现法的共同价值。即正义、秩序、效益和自由。同时国际经济法作为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法,还存在一些独有的价值目标,在远期目标为世界人民的福利,近期目标为国际经济新秩序。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 法的价值 国际经济新秩序
  一、引论:价值论与法的价值
  (一)价值论
  价值论(Axiology, theory of values)是关于价值的性质、构成、标准和评价的哲学学说。它主要从主体的需要和客体能否满足及如何满足主体需要的角度,考察和评价各种物质的、精神的现象及人们的行为对个人、阶级、社会的意义。某种事物或现象具有价值,就是该事物或现象对个人、阶级或社会具有积极意义,能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成为人们的兴趣、目的所追求的对象。就客体的属性满足主体的不同需要而言,价值可分为物质的、经济的、科学的、道德的、美学的、法律的、政治的、文化的和历史的价值等等。
  (二)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有的学者也称法律价值,是哲学中的价值论在法学领域的具体化。法的价值和法律价值虽然有所区别,也就是法的外延要大于法律,我们在这里不做深究。对于法的价值的概念,我国学者也进行过争鸣,提出过不同的主张,比如,卓泽渊认为,“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谢鹏程认为,“法律价值是指法律的存在、作用、及其发展变化对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适合、接近或一致。 郑成良教授认为,“法律价值”一词有三种用法:一是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二是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三是指称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 这三种价值被分别称为法的目的价值、法的评价标准、法的形式价值。 笔者认为,虽然学者有争议,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法的价值起码是:人们对法存在的理想以及其应当实现的目标的一种预设,也包含法作为法在实现其作用的过程中本身的一种评价。通常认为,法的价值中包含正义、自由、秩序、效率等价值因子,这些因子互相补充,互相配合,共同构成法的价值体系。
  (三)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
  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是一对意义相近但又有区别的概念。法的作用与法的功能、法的职能在同一意义上使用,都是指法在社会系统内所承担和履行的功能,也就是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所发生的直接效果。法的作用可以做不同的分类,现在国内的主导观点是将法的作用区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落脚点在个人行为,如告示(通过法的公布和实现告诉人们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指引(通过法规则让人们懂得做一件事的具体程序)、评价(通过法的运作对人们的行为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预测(对人们为某种行为的结果进行预测)、强制(对侵犯权利、违反义务的行为进行强制性的扭转)、教育(通过法律实施向人们教育法的存在和内容);法的社会作用则着眼于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如通过政治、经济等手段维护阶级统治、在文化、科技、环境保护等领域执行社会公务。 从这个角度上说,国际经济法的作用就在于为国家和私人从事国际经济交往提供指引、评价和预测,从而维护国际经济交往的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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