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曲线救国”,不容“曲线维权”——由一起因强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想到的
宋征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
【全文】
可以“曲线救国”,不容“曲线维权”
——由一起因强奸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想到的
宋征
案情:
1998年8月15日,26岁的王某参加了深圳某单位英语俱乐部举办的英语口语对话活动,并结实了美籍华人李某。当天下午,李某带着王某来到他的住处,将王某强奸。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将李某抓获归案。李某后被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随后,王某向审理刑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0万美元,被法院驳回,理由是起诉理由不符和《
刑事诉讼法》规定,王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物质损失,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王某上诉后,高级法院指出,王某的这种诉讼请求“应遵循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另行起诉”。2000年11月10日,王某向某区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认为被告李某侵犯其贞操权,要求法院依据国际惯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判决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5万元人民币。受审法院认定:被告的犯罪行为其实质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其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和贞操权,造成的直接后果是给原告造成终身精神痛苦和部分可得精神利益的丧失,并由此导致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对原告上述方面的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又因被告的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时间持续长、原告又系处女、受损害的结果严重,因此判决被告赔偿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
笔者由此想到的: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今日说法也对其作过报道。虽然王某的冤屈得到了伸张,精神损害得到了赔偿,但这种精神损害赔偿的获得之路是这样漫长、曲折。从1998年事发,到2000年末获得赔偿,历时两年有余。正义女神是来了,然而她来得是这样迟,以致于让人感到她是被乞求而来,而不是心甘情愿。记得一位法学家说过,“迟来的正义就是不正义”,尤其是目睹了这样一个花季女青年的遭遇后,更让人心中隐隐作痛。
本案中王某在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即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却被驳回。二审中继续提出,又被告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最终王某在被遭遇两次拒绝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获得了赔偿。真不知,王某在惨遭了强奸,身心俱损的情况下,面对法院的两次拒绝,她心中在想什么?是什么勇气在激励她?也许是她对法律、对正义的坚信,也许是“恨越挫越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