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障措施调查中,审查进口增加的调查期与严重损害的调查期应是相同的。(这与反倾销和反补贴不同,因为评价倾销或补贴存在的调查期常常短于实质性损害的调查期)。这种区别的原因之一,正如上诉机构在阿根廷鞋类保障措施案中所说的那样,进口增加的要求是否满足,不仅仅是一个数学或技术的问题。主管当局应考虑调查期进口的趋势,而趋势只有在一段时间内才能看出来。
鉴于此,对1999年上半年数据的分析不应是孤立的。从1994年到1998年进口是否逐年增加是非常相关的。1999年进口仍然保持一个很高的水平,是符合第2条第1款进口增加的要求的。因此,专家组认为,ITC认为进口绝对增加是正确的。
(iii)相对进口
韩国称进口必须的最近的,而1999年上半年与1998年下半年相比是下降的。专家组认为,如果要支持韩国的主张,就必须证明这种比较从法律上看是一项义务,或者必须证明将1998年上半年与1999年上半年相比较是不合理的。这同样是一个比较方法的问题。由于专家组已经维持了美国的方法,所以用这种方法得出的进口相对增长的结论是正确的。因此,专家组维持了ITC进口相对增长的结论。
综上所述,专家组否定了韩国关于美国进口增长的结论违反第2条第1款和第19条的主张。
2、严重损害
韩国认为,ITC的严重损害决定不符合GATT 第19条,以及SA第3条和第4条。韩国特别指出,ITC所依据的损害数据有缺陷,因为它包括了来自其他产业的数据;美国产业只经历了一年从历史高水平的下降,而调查期结束时,国内产业的状况正在好转;ITC决定没有充分说明支持其结论的因素以及法律和事实的结论。
专家组指出,在美国羊肉案中,上诉机构对第4条第2款(a)的审查标准有一个说明。审查依该款提出的主张,专家组在确定调查当局对其决定的解释是否合理、充分时,必须深入审查该解释,并且依据专家组了解的事实。专家组应审查调查当局的解释是否完全涉及了数据的性质,尤其是它的复杂性,并对该数据的其他有说服力的解释作出反馈。如果存在其他有说服力的解释,并且相比之下调查当局的解释显得不够充分,则专家组应认定调查当局的解释为不合理或充分。因此,为了“客观评价”依据第4条第2款(a)提出的请求,专家组应注意调查当局解释可能是不合理或者充分的。
专家组逐一审查了韩国的主张。
(1)ITC依据的数据有缺陷,因为它包括了来自其他产业的数据
(i)产油国管道产品(OCTG)的销售和生产下降;总体经营平衡
(a)韩国的观点
韩国认为美国违反了第4条第1款(c)和第2款,因为ITC所依据的数据有缺陷,包括了来自其他产业的数据。特别是钢管产业的某些经营因素(特别是开工率和利润率)受到了OCTG生产和销售大幅度下降的严重影响。
韩国称,回答ITC调查问卷的15家钢管生产商中的14家在其钢管生产设备上也生产其他管材,例如OCTG。这就导致了一种总体经营平衡的效果,即当一种管材销售下降时,生产商的生产水平和整体开工率就受到直接影响,除非另外一种产品的生产能够补偿该产品的下降。如果其他产品不能完全补偿,那么就生产水平下降、开工率下降、所有单位固定成本上升,纯收入减少。这样,生产中一个部分的负利润,如果该产品及其下降足够重大,就会影响整体利润。整体利润的下降必定会影响每一种产品的利润。韩国认为,美国在将整个生产(包括OCTG)成本分配到钢管时,没有考虑这一点。韩国称,OCTG下降比钢管更为严重,对生产商的利润有更大影响。不仅如此,ITC工作报告也提到了总体经营平衡的问题:调查期内经营收入的变化随销售收入而来,但也反应了某种形式的总体经营平衡的存在;例如,1997年经营收入增长101%,大大超过当年26%销售收入的增长;相反,1998年14%销售收入的下降,伴以69%经营收入的下降;1999年上半年,经营收入进一步下降,亏损1280万美元。
(b)美国的观点
美国认为,韩国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要求专家组确定第4条第2款(a)规定使用数据时,排除钢管外的所有产品。从法律上看,该规定要求考虑“因素”,即进口数量和利润之类的数据,并且要求这些因素必须是相关、客观和可量化的。但没有说主管当局应如何量化这些因素。调查之外的产品,只要其统计数据能够对有关产品因素的量化有作用,就可以使用。
在收集和评价钢管损害数据时,ITC发现多数该产品的生产商也生产其他产品,如OCTG,标准钢管和架管。当保障措施调查涉及的产品,其生产设备也生产其他产品时,总会出现分配的问题。分配问题是必要的,并不意味着成员没有评价针对产业的客观和量化性质的因素。ITC仔细评价了公司分配方式,核查了两个最大生产商的分配。
对于韩国所主张的OCTG的低产量和销售影响钢管产业利润数据的问题,ITC的观点是,国内生产商已经进行了合理的分配。韩国依据的只是OCTG装运下降比钢管和钢管产品下降快。韩国认为,这种下降的不平衡是很重要的,因为生产商将固定的成本按比例分配给所生产的多种产品最终产品的销售。换句话说,如果OCTG销售的下降大于钢管销售,则不成比例的成本就分配给了钢管。
美国称,韩国认为OCTG不成比例下降的唯一证据是Crawford委员的话(而不是美国主管当局的裁决的一部分),即这种产品的装运在1998年9月至1999年3月之间全面下降。事实上,在这个期间,钢管装运同样迅速下降。OCTG装运下降的时间略长,但这两种产品出现了相似和几乎同时的趋势。因此,不存在韩国所说的不成比例地分配固定成本给钢管,影响了钢管产业的财务结果。不仅如此,韩国认为平均单位成本中最主要的是固定成本。经营平衡一般是指利润增加的数量超出销售量增加的比例。可以通过将固定成本分散给更大数量的产品来实现这一点。由于原材料和直接劳动力一般是可变成本,经营平衡的最重要因素就是整个工厂的规定部分,以及销售、一般和行政费用。尽管经营平衡部分解释了调查期利润的变化,主要的平均单位成本(原材料和直接劳动力)最终是可变的,因此不会直接受到产量变化的影响。这样,即使OCTG有更大幅度的下降,对钢管平均单位成本的影响也仅仅是名义上的。
(c)专家组的裁决
专家组认为,韩国的主张实际上是说,整个公司的固定成本根据下降被分配给了国内生产商钢管和OCTG的经营,但OCTG下降幅度比钢管大,因此分摊给钢管的固定成本过大。
专家组认为,SA并没有禁止将整个公司的固定成本分摊给具体受调查的产品,也没有禁止根据下降进行这种分摊。第4条第2款(a)要求主管当局评价对相关国内产业有影响的所有相关因素。而整个公司的固定成本对相关国内产业是有影响的,因为它们对其盈利和亏损有影响。如果相关国内产业被限定为一种较窄产品的生产商,那么整个公司固定成本就必须分配给该产品。否则调查当局就没有评估相关因素。不评估整个公司的固定成本就忽视了经济现实。这些成本必定来自很多产品,肯定会被这些产品的整体所吸收。如果调查当局仅仅考虑调查所涉产品的成本,就没有遵守评估所相关因素的义务。
专家组注意到,调查当局一般将整个公司的固定成本以下降为基础在具体产品类别之间进行分配。由于总要有某种分配方式,所以只有在韩国能够提出一种分配方式,消除了所指控的基于下降而造成的扰乱,而仍然全面吸收了整个公司的固定成本,专家组才能指责美国的分配方式。但韩国没有这样做。
专家组的上述分析依据的是第4条第2款(a)的强制性要求,而韩国的主张是基于第4条第1款(c)和第4条第2款。由于专家组已经裁决韩国第4条第2款(a)的主张不成立,韩国所依据的剩余规定显然就不能理解为可以得出结论,认为与第4条第2款(a)不一致。因此,专家组否决了韩国此处的主张,即ITC所依据的数据是错误的,因为它包括了其他产业的数据。
(ii)一些主要生产商的利润受到了与钢管生产无关的因素的影响
韩国认为,ITC在分析重大全面损害时,考虑了该产业的利润情况,但这种情况受到了某些生产商,例如Lone Star和Geneva Steel的奇怪问题的影响。韩国称,这些问题与钢管生产或钢管进口是没有关系的。
(a)Geneva Steel
韩国依据的是Crawford委员的结论,即在1998年12月至1999年9月间,Geneva Steel暂时关闭了其两个高炉中的一个,并申请破产;尽管这些举动对公司的成本结构和雇佣水平可能都有一些影响,但这反映了Geneva Steel在其主要的两种产品市场中所面临的竞争状况。韩国认为,Geneva Steel的举动,影响了其利润。但这些成本应归因于其竞争状况,而不应归因于钢管经营。因此,在ITC分析钢管产业财务状况时,Geneva Steel的财务状况不应予以考虑。
美国则称,Crawford委员的不同观点不是ITC决定的组成部分,因此与专家组审理无关。记录中有充分的信息表明,Geneva Steel钢管义务的下降在其关闭高炉和申请破产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损害听证会中,来自Geneva Steel的主管人员认为,钢管是其业务的一个主要部分,1997至1998年间,Geneva Steel失去了其钢管销售量的一半。
专家组认为,此处的问题是,暂时的关闭和申请破产对Geneva Steel以及美国产业利润的负面影响是否适当地分摊给了该公司的钢管业务。韩国依据的是Crawford委员的观点,以及该委员所提到的Geneva Steel主管人员在损害听证会上的证词和部分ITC报告中的保密和公开部分。但该证词并没有表明这种分摊有什么不适当。相反,证词恰恰是支持美国观点的,因为该证词明确说,进口增加迫使该公司关闭了一个高炉。对于所援引的ITC报告中的保密和公开部分,美国没有提供保密部分,而在公开部分中,Crawford委员也没有提到高炉的关闭和申请破产完全是由那两种主要产品的活动所引起的。因此,专家组对韩国的主张不予支持。
(b)Lone Star
韩国认为,为了计算1998年整个产业的经营收入,某些成本被分摊给了Lone Star钢管经营,而这些成本与钢管的生产或销售并没有关系。韩国所依据的是Crawford委员的说明。
美国称,Crawford委员的不同观点不是ITC决定的组成部分,因此与专家组审理无关。其他委员认为国内生产商的分配方式是可以接受的。此外,国内产业严重的财务状况不是由于Lone Star财务计算的结果。1998年,14个国内生产商中的5个钢管经营亏损,另外5个减少了经营收入。到了1999年中期,10个公司亏损,所有公司都减少了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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