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第19条第1款(a)
这一项要求保障措施必须保持必要的限度和期限。韩国的主张与其在第5条第1款第一句和第7条第1款的主张相同。由于专家组否定了这些主张,所以专家组也同样否定了此处的主张。
4、关于第3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c)的主张
韩国认为美国没有在实施时证明钢管措施符合第5条第1款第一句的要求,所以违反了第3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c)。
专家组称,有点不太清楚这是一个单独的主张,还是第5条第1款第一句主张的一部分。韩国在第二次书面陈述中称,第5条第1款应当与第3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c)结合起来看,但在结论部分又说美国违反了第3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c)以及第5条第1款。鉴于此,专家组决定将韩国在此处的主张视为单独的主张。
专家组认为,此处的主张超出了韩国设立专家组请求所限定的专家组职责范围之外。
韩国在回答专家组提问时,认为该主张属于专家组职责范围,因为设立专家组请求中的第3和第9主张包含了该主张。第3主张是说美国的保障措施违反了第5条和第7条第1款,因为美国没有也不能证明该措施的实施仅在防止或补救损害和促进调整所必需的限度和期限内。第9主张说,美国没有提供其赖以决策的关键信息,没有公布其赖以决策的关键保密信息的充分摘要,违反了第3条和第4条。韩国称,关于第3主张,其第5条主张与第3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c)是“密切联系”的。关于第9主张,关键保密信息包括总统决策文件或任何能证明保障措施合理性的信息,并且根据总统作出决定时就存在的证据充分解释措施必要性的义务,属于第3条第1款所说的相关法律或事实问题。韩国援引上诉机构在第三次欧共体香蕉案中的观点,即DSU第6条第2款要求主张,而不是答辩,必须在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中充分具体化,以便被告及第三方了解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韩国还指出,在专家组提问前,美国没有提出这个问题,而是对韩国有关第3条第1款与第5条相关的主张作出了充分的答复。
关于韩国的第3主张,专家组认为,韩国第5条第1款主张并非与第3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c)主张密切联系。第3主张和SA都没有表明这种联系。事实上,在韩国的第二次书面陈述中,称第3条第1款包含了一项“单独的义务”,表明第3条第1款和第5条第1款没有联系。
韩国说,第5条第1款与第4条第2款(c)在文字上是相关的,因为“必要的”水平一定是为了减轻第4条第2款(c)所“详细分析”的严重损害。专家组认为,韩国将这两点相联系也许是正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在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中提及第5条第1款的请求,就一定包括了一项第4条第2款(c)的请求,因为从这两个规定中,看不出根据一个规定提出的主张,一定包括根据另一个规定的主张。
第9主张是关于提供关键信息的。专家组认为,明确有关提供信息的主张无法解释为这样的主张,即没有公布一份列明对所有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决定和结论的报告(第3条第1款),并且没有公布对所调查案件的详细分析以及证明所审查因素的相关性(第4条第2款(c))。由于第3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c)所要求的不仅仅是信息,因此第9主张不能包含这两个规定中更为详细的要求。
韩国认为,第3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c)的主张应属于专家组的职责范围,因为美国没有从这些主张受到歧视。专家组认为,歧视的问题,或者说正当程序的问题,在DSU第6条第2款的要求中有充分的体现,即应当提供能够充分清楚说明问题的起诉法律依据的概要。但专家组认为,韩国此处的主张是否属于专家组职责范围,不是一个歧视的问题,因为不存在该主张的法律依据或者该主张本身是否充分清楚地列在设立专家组请求中的问题。有一点是非常清楚的,即韩国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中根本没有包括这一主张。因此是否充分清楚的问题就不存在。
专家组指出,上诉机构在欧共体香蕉案认为,如果一项主张没有在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中具体提及,则这种“有病的”请求不能因原告后来的第一次书面陈述或者专家组程序中的其他陈述或说明而被“治愈”。既然专家组已经认为第3条第1款和第4条第2款(c)主张不属于其职责范围,韩国向专家组的书面陈述也是无济于事的。
5、豁免加拿大和墨西哥――GATT第1条、第13条和第19条,以及SA第2条第2款
(1)韩国的主张
韩国称美国豁免加拿大和墨西哥,违反了GATT第1条、第13条和第19条,以及SA第2条第2款所规定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韩国认为,保障措施必须适用于所有来源的进口。SA第2条第1款和第2款之间的对等性(parallelism)也是同样的要求。SA第2条和第4条以及GATT第19条是仅针对进口而言的,豁免某些进口是没有依据的。在本案中,豁免墨西哥尤为明显,因为墨西哥是ITC调查期间美国市场的第二大供应方。墨西哥现在成了最大供应方,而加拿大的进口增加了三成,成为第三大供应方。
韩国认为,美国不能依据GATT第24条违反最惠国待遇,因为SA脚注1的最后一句不适用于钢管措施。只有在保障措施由关税联盟以一个单位或代表成员国实施时,该句才能适用。而NAFTA并不符合第24条第8款的条件。
(2)美国的观点
美国认为,GATT第1条、第13条第1款和SA第2条并不禁止成员对其自由贸易协定伙伴免除保障措施,背离第19条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由于脚注1最后一句的存在,SA的规定不能使GATT第19条无效。
美国称,第19条第5款规定,GATT的规定不影响组成自由贸易区。第8款(b)将自由贸易区定义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一组关税领土,在它们之间,对于实质上所有的贸易而言,关税和其他限制性商业规定被取消了(但必要时,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和第20条所允许的规定可以例外)。美国称,此处列举的例外,不包括第19条的保障措施,因此保障措施可以或必须属于限制性商业规定总免除的一部分。根据第24条第5款的明确规定,GATT的其他规定,包括第1条、第13条和第19条,不能被理解为阻止自由贸易区的参加方履行相互承诺,彼此免除贸易限制措施,包括保障措施。
对于韩国在第2条第2款的主张,美国承认该款提出了非歧视的要求。但这个要求不能影响第24条的授权。SA脚注1的最后一句说,本协定不预断第19条和第24条第8款之间关系的解释。因此,关于自由贸易区进口的问题,应完全由GATT的相关规定调整。特别是,两者之间的关系涉及自由贸易区保障措施适用的问题,即可以禁止或限制保障措施作为消除关税和其他限制性规定的一种方式。美国认为,脚注中的这句话是说,SA的规定不是为了干扰GATT保障措施规则和参加自由贸易区权利义务之间的关系。
对于韩国所说的NAFTA豁免对其构成了歧视,因为保障措施使韩国钢管与加拿大和墨西哥进口相比竞争力下降,美国认为,钢管措施与美国所采取的其他符合WTO协定的税率没有什么区别。NAFTA贸易伙伴得到这种优惠,是由于他们与美国之间有对实质上所有贸易取消限制的协议。
(3)专家组裁决
专家组认为,韩国的主张事实上是说美国对NAFTA成员的待遇优于对非成员的待遇,因而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专家组称,钢管措施是关税配额,因此属于第24条所说的“关税或其他商业限制规定”。第24条原则上允许这种豁免。
由于美国援用了第24条,因此它有证明其措施符合该条条件的责任。美国称,NAFTA规定,在10年内取消97%的税目,代表了成员间99%的贸易量。美国认为,不论第24条对“实质性全部贸易”设定什么样的标准,NAFTA都会超过这个标准。对于取消其他限制商业的规定,NAFTA适用国民待遇、透明度以及其他市场准入规则。成员还在一定条件下取消了在它们之间适用全球保障措施。不存在对第三国增加障碍的问题,因为NAFTA成员没有对非成员提高关税。此外,NAFTA也没有通过建立自由贸易区对其他WTO成员设置限制性商业规定。
但韩国认为NAFTA不符合第24条第8款,依据是地区贸易委员会对这个问题的初步分析,但尚未作出最后结论。
专家组认为,根据美国提供的信息,NAFTA成员向地区贸易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并且韩国没有有效的否定美国的观点,可以初步断定,NAFTA符合第24条第5款(b)、(c)和第8款(b)。因为对美国所提供的援用第24条的范围广泛的证据,韩国对其准确性或充分性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另外,地区贸易委员会没有作出最后决定,不足以否定美国的观点。因此,美国有权援用第24条辩驳韩国根据第1条、第13条和第19条所提出有关最惠国待遇的主张。
对于韩国根据SA第2条第2款提出的主张,专家组称,由于美国有权援用第24条辩驳韩国根据第19条所提出的主张,所以美国也同样有权辩驳此处的主张。SA第1条的规定也支持了这种看法。因为根据该条的规定,SA中的保障措施就是GATT第19条的保障措施。有权援用第24条辩驳第19条的措施,也就有权援用该条辩驳SA的措施。[4]
6、加拿大和墨西哥豁免――对等性(parallelism)
韩国在其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中认为,美国违反了SA第2条和第4条,因为美国在分析损害性进口时包括了加拿大和墨西哥,而实施措施时豁免了加拿大和墨西哥。
专家组发现,在韩国的书面和口头陈述中,没有提出这个主张。专家组在第二次会议上问韩国是放弃还是坚持这个主张。韩国称坚持这个主张,并且认为其第一次书面陈述中的第172段、[5]第173段[6]和第61段[7]指出了美国的措施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和对等性。
美国认为,韩国没有阐述这一主张,并且没有提出任何真正的理由。美国特别提出,韩国没有涉及ITC裁决中的注释168。[8]
专家组称,对韩国所援引的段落是否支持了韩国在此处的主张,专家组持很大的保留态度。专家组感到,这些文字更象是在支持韩国以上关于最惠国待遇的主张。但这个主张仍然有足够的细节供专家组理解和分析。
关于注释168的问题,韩国仅有的辩驳意见是它在法律上并不重要。但专家组不这么看。专家组认为,该注释是ITC公布的决定的组成部分,包含了ITC的调查结果。特别是,ITC在此提到了在调查期内,从绝对和与国内生产相比的角度看,来自非NAFTA的进口有重大增长。该注释还包括了作出非NAFTA进口对相关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这一结论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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