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公民的
宪法意识,培养公民的
宪法信仰,这不是一时半会能解决了的,那么,现在迫切要作的应是什么呢?(1)切实推行法治,这是根本之策,以有效的治理结果来显示出法律的权威,更是体现出
宪法的最高权威。(2)完善
宪法自身的内容,切实反映现实社会关系,紧跟社会步伐。(3)改革和健全
宪法运行制度体系,包括
宪法解释、
宪法修改、
宪法监督,引入
宪法司法诉讼制度和违宪责任制度。(4)修正我国法律制度的各个环节,注意法律与法律之间的相互衔接和立法程序上的严格性,建立和完善立法制度、司法制度与执法制度,通过制度来限制人的随心所欲和规范人的行为,避免“人治”对
宪法权威性的损害。(5)增强公职人员的守法观念,“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而不从,”执法人员的洁身自好本身就是宣传的活材料。(6)正确处理执政党和领导人的意志与
宪法的关系,理顺党政关系和党法关系,建立合理的“权利-权力”结构,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宪法权威高于领导人的权威,党必须在
宪法的范围内行动。邓小平早就强调过“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范围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制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党要管党内纪律的问题,法律范围的问题应该由国家和政府去管,党干预太多,不利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17](7)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但绝不是政策高于法律或政策取代法律,我国宪法权威之所以未确立的最大根结在于
宪法没有自治性,所谓自治性是指
宪法是依法律理念和信念来认定其内容和效力的。而我国几乎每一次党的大政方针的改变,都要引起
宪法的重大修改,
宪法权威面临党的政策受到严重的挑战。(8)扬弃法律工具主义,把法律作为现代社会有序化的主导模式和走向法治化的目标性选择,虽然,法律在中国的开始是以救国的工具的出现的,但是,社会在变迁,时代在进步,法律作为阶级镇压的工具在现今社会已没有这个必要,法治下的法律应成为人民心中一种信仰和执法者的权威。(9)限制权力经济,发展权利经济,为
宪法和最高权威提供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计划经济是一个不需要太多规则的经济模式,而现代市场经济天生是一个规则经济,从它一开始产生起就是由众多的规则来调整的,市场经济中主体天生的平等与意思自治就本能地要求法律的至上权威,才会要求
宪法的至高无上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