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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威

  二、 宪法最高权威的内容 
  (一)从法律立法层面上来看,宪法最高权威,即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这就是说宪法与普通法律有主臣之别,普通法律与宪法条文相抵触时,则普通法律失其效力。”[9]其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所有行为规范中,宪法的地位是最高的,效力是最大的,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规范。宪法的内容是有关国家最根本的问题,调整的是国家最根本的社会关系。宪法的最高效力还体现在宪法规范的变化具有严格的程序,从各国的宪法修改程序来看,宪法修改比其它普通法律修改具有更复杂和更严格的特点。
  (二)从法律运行层面上来看,宪法权威预示着宪法对社会关系的恰当调节或在法律运行中对经济发展、主体自由、社会秩序等的最有效的促进,是宪法在现实生活中客观表现出来的状态,具体来说,就是指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宪法为根本准则,美国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了“违宪法不是法”的司法审查制度,这为美国宪法权威的实际运作奠定基础,也给世人留下了一笔宝贵的财富。宪法司法化的道路任重而道远,但无疑是宪法权威在运行上得以实现的重要一步。
    关于宪法权威的内容,不少学者从法律、道义和政治的角度加以阐述,每一种说法都有其合理的可取之处,但笔者更趋向于认同龚祥瑞先生的结论:“宪法的法律权威似乎是形式主义的逻辑游戏;宪法的道义权威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不一;我们只好接受宪法权威的政治权威一说。宪法有没有权威,即有没有最高效力,不取决于法律上的文字游戏,也不取决于各不相同甚至各自对立的道德观念,而是取决于力量的对比。”[10]确实如此,宪法权威不是宪法自说自话能解决的问题,也不是靠道义这种虚无飘渺的东西来证实的,而是现实中实实在在的力量的体现,宪法权威的内容也应体现在宪法的实际运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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