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宪法最高权威的内容
(一)从法律立法层面上来看,
宪法最高权威,即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这就是说
宪法与普通法律有主臣之别,普通法律与
宪法条文相抵触时,则普通法律失其效力。”[9]其具体内容主要体现在,管理国家和社会的所有行为规范中,
宪法的地位是最高的,效力是最大的,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
宪法为根本的规范。
宪法的内容是有关国家最根本的问题,调整的是国家最根本的社会关系。
宪法的最高效力还体现在宪法规范的变化具有严格的程序,从各国的
宪法修改程序来看,
宪法修改比其它普通法律修改具有更复杂和更严格的特点。
(二)从法律运行层面上来看,
宪法权威预示着
宪法对社会关系的恰当调节或在法律运行中对经济发展、主体自由、社会秩序等的最有效的促进,是
宪法在现实生活中客观表现出来的状态,具体来说,就是指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
宪法为根本准则,美国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确立了“违
宪法不是法”的司法审查制度,这为美国宪法权威的实际运作奠定基础,也给世人留下了一笔宝贵的财富。
宪法司法化的道路任重而道远,但无疑是
宪法权威在运行上得以实现的重要一步。
关于宪法权威的内容,不少学者从法律、道义和政治的角度加以阐述,每一种说法都有其合理的可取之处,但笔者更趋向于认同龚祥瑞先生的结论:“
宪法的法律权威似乎是形式主义的逻辑游戏;
宪法的道义权威则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莫衷不一;我们只好接受
宪法权威的政治权威一说。
宪法有没有权威,即有没有最高效力,不取决于法律上的文字游戏,也不取决于各不相同甚至各自对立的道德观念,而是取决于力量的对比。”[10]确实如此,
宪法权威不是
宪法自说自话能解决的问题,也不是靠道义这种虚无飘渺的东西来证实的,而是现实中实实在在的力量的体现,
宪法权威的内容也应体现在
宪法的实际运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