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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权威

宪法权威


姚岳绒


【全文】
      浅析宪法权威
  内容提要:宪法理应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即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法律运行层面上来看,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具有最有效的促进作用。但现实中我国宪法最高权威还没树立,如何去确立和维护宪法权威成为当务之急。
  关键词: 权威  宪法权威
  权威一词源于拉丁文auctoritas,含有尊严、权力和力量的意思,指人类社会实践中形成的具有威望和支配作用的力量。[1]以此推理,宪法权威亦应是宪法的外在强制力和内在说服力在有人们心目中具有威望并得到普遍支持与服从。这种普遍支持与服从是一切法也应具有的普遍特点,那么宪法权威处于一个什么样地位?宪法权威的内容是什么?我国宪法权威的现状如何?该如何去维护宪法权威?这些问题始终萦绕笔者的心头,也是一个研究宪法的学子所深深关心的问题,本文意图不在于解决什么问题,只想在此阐述一下所想到的和所看到的现实。
  一、 宪法权威的地位
  关于宪法权威的最早表述应是1787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美国宪法第6条写道:“本宪法和依照宪法制定的联邦法律以及在联邦权力下所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全国最高法律。”我国现行宪法在序言中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所谓根本法就是国家最重要、最根本的法律。它规定的内容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所谓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指宪法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最高,它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其它法律都不能与它相抵触,否则,将归于无效,不得实施或被撤销。”[2]宪法5条:“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以四个条款的内容对宪法权威加以具体化,也是我国宪政史上的重要一笔。由此可见,我国宪法从自身保障的角度已经明确规定了宪法所处的最高的地位,即宪法具有最高的权威。那么为什么需要如此规定呢?这样的规定能不能真的说明宪法是具有最高的权威?宪法这样的自话自说,能不能就能让人们相信宪法是具有最高权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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