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反倾销条例》的成功、不足及其完善

  二.《反倾销条例》的不足及其完善
  《1994年实施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议》(以下简称《反倾销协议》)是当前世界上适用最为广泛的反倾销法典。而中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际颁布的《反倾销条例》更是吸纳了不少《反倾销协议》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并和其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但是,《反倾销条例》和《反倾销协议》及其他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法律相比,还有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倾销的确定。在倾销的确定方面,新的《反倾销条例》已经做了较大改进,但本文认为至少还有两方面的不足之处:一方面,本条例规定,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有三种: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第三国价格及结构价格。当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第三国的价格或结构价格确定正常价值。由于使用第三国价格的某些困难,一般在国际反倾销实践中,各国多倾向于用结构价格确定正常价值。因此,相关结构价格的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新颁布的《反倾销条例》对结构价格的确立却只是笼统的规定包括生产成本、合理费用和利润。至于如何确定生产成本、合理费用及利润却无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关于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比较,新颁布的《反倾销条例》6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考虑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那么,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包括哪些,什么样的比较方式可称得上公平合理?本条例并无相关规定。因此,关于出口价格同正常价值的比较显得太富弹性,缺乏实践性和可操作性。而《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4条规定,应当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公平的比较,这一比较应当是在同一贸易水平上,在同一时间基础上的比较。应当根据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适当考虑影响价格比较的不同因素,其中包括不同的销售情况和条件、不同的税收、贸易水平、产品的数量和物理性能以及其他影响价格比较的不同因素。考虑到将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比较的重要性,我国也应当对此做出规定。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