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倾销条例》的成功、不足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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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论《
反倾销条例》的成功、不足及其完善
2001年11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为更好的融入到世界贸易组织中,我国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
《反倾销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充分表明了我国对反倾销的这一热点问题的重视。新颁布的
《反倾销条例》和原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相比,更加科学,更加接近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法律法规,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协议》相比,尚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进一步完善。本文试着对这一问题作简单探讨。
一.
《反倾销条例》的成功之处
1994年5月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
30条规定,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减轻这种损害或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这是中国法律对反倾销的最早的原则规定。为了便于操作,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第214号令,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为中国企业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但由于在制定该条例之前,我国未有自己的反倾销实践,仅在反倾销应诉的实践中,对国际反倾销立法和实践有了初步的认识,因此,许多条款的规定都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为进一步和国际规则接轨,利用法律手段打击外国产品在中国市场上的倾销,保护国内产业的发展,国务院于2001年1月26日发布第328号令,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该条例共六章59条,条文更加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与1997年颁布的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相比,本文认为有以下几点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