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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与足球—— 谈球员的申辩权

程序与足球—— 谈球员的申辩权


梅林


【全文】
  在足球场上,一名球员被裁判判罚后有申辩的权利吗?事实上是没有的,而且球员过多的申辩还会遭至更加严厉的惩罚——被出示黄牌甚至红牌。显然,这是与人们的最一般的公平理念相违背的,而在更深层次上,这体现了足球运动规则中两种程序价值的冲突和对立——公平与效率。
  追求效率要求裁判在足球场上的最大的任务是保证比赛的正常进行。他不允许任何球员有申辩的权利,因为这将会导致比赛进一步被拖延。而比赛是不能被拖延的,因为比赛不只有球员参加,事实上场边还有成千上万的观众,天空中还有无数看不见的卫星转播信号,可谓秒秒都是金钱,等不得,等不起。如果某位球员牢骚过多,那就只能“请”他下场休息了。同时,这也是对裁判权威的维护。在足球场上,裁判是主宰,是神,他不会犯错,更不被允许受到质疑。总之,裁判要尽最大努力剔除一切阻碍比赛正常进行的因素,因此有意见也只能装在肚子里了。
  但这显然是对球员的不公平。一个设置合理的程序必须赋予当事人参与权和申辩权,这是保证程序公正的最基本的要求。申辩权是指当事人有权向裁判者陈述自己的意见和理由,而裁判者必须在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辩解之后,在当事人的辩解的基础上做出公正的处理。而在足球运动中,球员在场上的申辩权被剥夺了。裁判不但不是在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的基础上做出的,甚至球员根本就没有说话的权利,而且徒劳的辩解只会遭至更加严厉的惩罚。这种裁判从表面上看更像是一种“独裁式”的审判。主裁是唯一的裁判者,因为他只相信自己的眼睛。这种裁判完全的违背了现代社会人类最基本的价值理念,但是本质上,它却是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所谓“两权相交取其重”、“两害相交取其轻”,在程序价值的两个基本点——公平与效率相冲突时,人们只能在两者之中择其利大而害小的。而现实告诉我们,选择效率将会比选择公平更有利。因为不公平的判罚只针对某一个球员,某一支球队,而不效率则有损于整场比赛,有损于现场和电视机前的千千万万的观众。近似于功利主义的思想使人们在制定规则时屈服于现实的压力,导致程序价值天平的失衡。
  但是选择了效率并不等于抛弃了公平。对于现行规则的严厉性与不合理性是遭到许多人反对的。我们有必要从其他方面对已经倾斜的天平加以补正。首先,现行规则过于苛刻。事实上,根本没有必要因为球员的申辩而出示黄牌甚至红牌,因为单纯的申辩无害于比赛的正常进行,裁判只需对其不加理睬就可以了。只有当球员的申辩超出了应有的限度,转向侮辱,谩骂,甚至有暴力倾向时,裁判才有必要加以阻止。况且,比赛时球员情绪激动,人类的自卫本能表现得更加明显,不允许球员对其行为加以申辩而迫使其保持沉默,也是不现实的。而申辩也像一个减压阀,可以使球员的激动情绪得以缓解与释放。一般的,给当事人为自己辩解的机会将会使其从心理上获得受到尊重的感情,从而对裁判的最终的结果更容易接受。因此使球员获得申辩的机会能够使球员激动的情绪平息下来,最终保证比赛正常的进行下去,这与效率原则是不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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