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践功力
功底深浅,一在读书,二在实践积累。
法官法将年满23周岁作为法官任职资格,皆因阅历即是经验积淀;其次,法官司法活动中的口头表达与语言文字组织能力(口述与笔述,尤其是口述)比之其它行当确有“形象”意义;再是对个案社会反响的预见,对敏感性个案余波的深层认识,要做到清楚、清醒,提得起,放得下。
4.品格修炼
品格和气质体现于人生观、价值观及由此而来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体现于嫉恶如仇或则与人为善的立场和品质;体现于严肃的是非观念和公允人品,不人云亦云,不看风使舵。靠良知蕴育的正派、开明。法官代表国家,必须具备个人人格尊严,不畏权势,不文过饰非,孜孜探求一种体现法治的高大形象。这些均源自法官个人的修养及内省功夫的修炼。
B.法官智能构成的特点
法官作为社会工作者,行使司法职权,其智能构成具有社会性、实践性、专门性、确定性诸特点,是上述特点的综合体现。分析这些特点,对培育法官智能,具有指导意义。
——社会性。司法职业属应用社会学的范畴。法官应以忠实于事实和法律来报效社会。法院作为法治的最终捍卫者的地位,法官作为捍卫正义、实现社会公正的战士,其办案为社会所作的贡献、为世人认可的程度决定着法官本人的社会地位和声望,这就是所谓“公信力”。
——实践性。法官行使司法职权,办案是一个过程,一个运动的过程,具有动态的意义。法官智能通过个案办理的过程和结果得以体现,也再现了法官个人形象。世人往往通过一份判决书去发现法官某方面的先天不足,当然也可以通过数份判决书对某法官的整体形象和所处层次作出评断,因为它无私地记载了这一实践过程。
——专门性。法官职业的专门性一是表现于司法职能的特有规律及特定的运作程序和程式;二是此专门性之及于法官职业,要求有高层次、专家型的法官,以其高智能确保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力免出现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尴尬局面。
——确定性。法院作为诸多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和法律的忠实捍卫者,其权威性只能来自其裁判的公正性和确定性。可谓千锤百炼,一槌定音,不容稍动。如不以理,依法裁判,自然失去坚实的基础,即无确定性可言。
C.法官智能的培育
法官智能的培育,无非是学习和实践锻炼两个途径。但从深处讲,应注意捉摸法官成才的特殊规律——这种基于行使审判职权的需要必须遵循的原则。那种将法官混同于一般公务员的认识起因于对个别与一般关系的区分,这是对法官智能培育的障碍。法官智能培育这个题目容量太大,本文只能就其中的几方面作简要阐述。
一是:对法官司法活动中长于酿造“法治氛围”技能的培育,从以法治国“基本方略”高度,忠于职守,展示自我。智能法官不是为办案而办案,其立足点在于通过办案弘扬法治,使法治的内涵得到阐释,以实现司法目的——法治秩序。法官不求口若悬河,闪烁其词,而求通过准确、贴切、独到的言词,入情入理地阐述以显示法制的内在严肃。法官依其聪明才智赢得法律秩序的回归。此种意识的培育是法官智能必不可少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