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遣送――中国人权问题上永远说不出的痛
姚岳绒
【全文】
2001年2月28日,是一个中国人权历史上绝对值得纪念的日子,全国人大常委正式批准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显示了中国政府在人权发展上的信心,也坚定了中国在人权建设上的决心,更意味着是一份国际人权责任的承担,在这样一个趋向于阳光普照的人权社会下,过去一些隐蔽的角落也被人权的阳光所照射,收容遣送制度就是这样一个隐蔽的角落。
1951年,我国开始实施以救济为目的的收容遣送制度,当时针对国民党散兵游勇、妓女、社会无业游民等人群,政府通过组织其劳动改造,转化为从业人员予以安置。三年自然灾害期间,收容遣送的救济功能发挥至极点。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流动人口剧增,收容对象的范围就不断扩大,1982年国务院《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只对下列人员:家居农村流入城市乞讨的;城市居民中流浪街头乞讨的;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的予以收容遣送。但在1991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后,这种措施的适用对象有所扩大,扩展至三无人员(所谓三无有两种说法,一是无合法证件,无固定居所,无正当生活来源,二是无身份证,无暂住证,无务工证)。收容的社会救济功能随之不断弱化,制裁功能却不断增强。
收容遣送这样一种本出于救济的制度,在现代的中国社会却发生了行为的变异。近来,关于收容遣送问题的投诉屡屡见诸于报端。2001年11月8日,《南方周末》刊登了武汉的打工者杨小军的投诉,他的父亲因为没有随身携带身份证、暂住证而被武汉市收容遣送站收容,当杨小军第二天拿着其父的证件赶到遣送站时,遣送站向他收取了85元的遣送费、12元的查询费、3元的医疗费、还有2元的“表格费。2001年11月30日,读者高罗又在《人民法院报》投诉,他被广东清新县太和镇的警察抓住,就因为他的暂住证是相邻的松岗派出所的。他被关在一个充满“公共厕所气味”的房间里,虽然一天一夜粒米未进,但放行时还是被迫交了40元的所谓“伙食费”。形形色色的收容怪胎在中国这块土地上一个接一个的演变着。中学生走失竟会被收容(http://www.china.org.cn/chinese/11706.htm);火车上的乘警竟与收容所交易,终导致一女青年的死亡(中国青年报。2001年6月19日);年仅25岁的农民青年竟会因为没随身携带暂住证而走上“人间地狱”,最后走上不归路(《中国青年报》,2001年8月27日);犯罪分子与收容勾结,采购被收容人用作卖淫的资本(http://www.jcrb.com/ournews/asp/readNews.asp?id=56926);收容的女青年被强暴(2001年7月26日,《中国青年报》)。更值得人沉思的是,在收容所的门前竟出现一些“缴费大户”,以冒领来的人作为人质,干起了敲诈的行当,成为赚钱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