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外商风险投资基金制度的重构
liuzhiyun
【全文】
试论现有外商风险投资制度的重构
江帆*
内容摘要:外商风险投资在国内发展滞后,落后的法律制度设计是极为重要原因。本文通过对现有外商风险投资制度的考察,结合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从“出资限制”、“有限合伙制”、“投资者资格”、“业务监管”、“税收优惠”等角度对外商风险投资的科学制度设计提出初步构想。
关键词:外商风险投资 有限合伙 构想
一、重构现有外商风险投资制度的必要性
自20世纪80年代外商风险资本进入中国以来,外商风险投资在国内获取一定发展。截止目前,在国内已开展业务180家风险投资公司中,约有60家是外资公司,占据1/3强。 但跟中国高科技产业发展的强劲需求及四处寻觅商机的国际风险资本的庞大数量相比,外商风险投资在国内发展明显滞后。
一方面表现为实际投入境内风险项目的资金数量不足,估计总数只有6-10亿美元,而美国仅2000年就达到600亿美元。 同时,跟“朝阳产业”不相符的是,外商风险投资企业这几年在国内出现大面积亏损;另一方面我们必须注意到是,尽管进入中国风险市场的外国风险投资基金数量不少,但真正主流的国际风险投资基金并没有来到中国,目前进入国内的国际风险投资机构,几乎都是欧美高技术公司进入中国后形成的投资部门与港台日韩及东南亚地区的风险投资基金,它们在资金规模和实际影响方面很难与国际主流风险投资基金相提并论。
造成这种局面显然有其多种原因,但国内起保障和引导作用的外商风险投资领域的法律制度的缺漏显然是重要原因。客观的讲,外商风险投资在中国遭遇比内资风险投资更艰难的制度环境,它们除了面对本土风险投资者所面对的《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等制度障碍外,还要受到外资法的限制。而外商风险投资进入中国并不在于办实业,生产产品并创造利润,它们投资的产品恰恰是不断升值的企业的产权,并且在产权交易的过程中实现收益。但在目前,中国相关法律对这种游戏规则缺乏适用性,并存有重大缺漏,致使“许多得不到许可证的海外风险投资公司只有打擦边球,到海外注册公司,在中国寻找机会。利用高增长并不断创新的中国机会,借助海外成熟且有保障的产权市场,来艰难运行它们的游戏规则。这种风险投资经营模式的大部分都要在海外完成,而在中国做的只是其中一个环节,所以,根本还谈不上在中国发展真正意义的风险投资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