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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调控法与金融监管法关系论

  与金融调控不同的是,即使在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横行的年代,金融监管也受到经济学家的青睐。虽然亚当·斯密对政府干预深恶痛绝,但对于为禁止低面额银行券的发行和确保所有银行券能到期偿付而对银行实行管制却赞赏有加。[17]即使在自由银行时代,美国各州也需要银行遵循资本要求,并对州银行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金融监管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学理论主要有“社会利益论”、“特殊利益论”、“ 多元利益论”、“社会选择论”等。[18]其中社会利益论认为纯粹的市场经济并不存在,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并不能带来资源的最优配置,却易造成资源的浪费和社会福利的损失,而管制可纠正或消除市场缺陷,其有利于整个社会,但成本却只由社会的极小部分承担。[19] 其立足于上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大危机,迫切需要政府通过金融监管来改善金融市场并恢复公众对存款机构和货币的信心的历史背景,因而对政府金融监管职能的确立和加强起到关键性作用。
  事实上,金融监管会比金融调控较早获取理论与实践的重视的根源在于金融市场除存在诸如外部效应、垄断和信息偏差等一般性市场缺陷外,还存在一些特殊层面上的理由。包括:(1)金融业存在高风险和内在不确定性,客观上需要金融监管,以保证存款人、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公众的利益;(2)金融业具有发生支付危机的连锁效应,容易导致系统性的金融危机,需要金融监管保证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健;(3)金融体系是整个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社会经济的调节机构,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举足轻重地位,具备公共性与社会性特点,需要特殊监管。[20]而这些理由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就已具备,这就是当时需要金融监管却不存在金融调控的缘由。也即金融监管产生最初是金融市场的要求,而金融调控产生却是整个市场经济的要求。
  2、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的具体内涵
  金融调控是指金融调控当局(一般是各国中央银行)根据确定的经济发展目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对货币供应量和信贷总量、结构的调节和控制,以保证整个经济从宏观上实现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平衡。金融调控实质是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而货币政策包括金融调控当局为实现特定目标调节和控制货币供应量及处理货币事务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等,其是一种宏观性、长期性、调节社会总需求的间接性经济措施。[20]其本身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但制定和实施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运作,这个法律框架就是金融调控法。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货币政策的工具既包括存款准备金政策、再贴现政策、公开市场操作等一般性货币政策工具,也包括直接信用管理、间接信用管理、消费信用管理、证券市场信用管理等特殊货币政策工具。对于实施货币政策目标,各国法律多作稳定物价、维持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保证国际收支平衡等规定。
  金融监管即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之简称。[21]前者是指金融主管当局通过对金融机构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以促使其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而后者指国家根据有关法律,授权有关部门制定和颁布有关金融业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的特殊规定和条例,这些法令和规定之目的在于使金融业务活动纳入正轨,建立一个安全和健全的金融体系,对金融客户公正、有效地提供服务。[22]总的说来,金融监管着眼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限制金融业的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保护存款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从而促进金融体系公平、有效竞争,以达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高效运行之目标。从实施手段看金融监管是通过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的审批、检查、稽核;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统计管理;对金融机构的财务会计管理;对金融市场主体的处罚强制等形式来实现。其中对金融经营的资本充足性、流动性与贷款集中度的监管尤为重要。
  比较而言,金融调控着眼于金融总量,金融监管着眼于金融机构运行,前者属于国家宏观管理措施之一,作用于宏观经济领域;而后者属于国家市场管理行为,实施在微观经济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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