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主权的本质我们还可按照列宁有关事物有多层本质的思路,笔者以为主权的本质可分成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应该是各国的国家意志,即各国对内政治、经济领域的管理或控制与对外国际事务的参与所愿意采取的方式或制度的选择意愿,属主观范畴,如其对于自身与外国投资者发生的争端的解决方式是选择“用尽当地救济原则”还是“国际救济方式”的主观意向。第三层次也是最深层次是物质需要性,即维护经济独立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属客观范畴,其对国家政治、经济方面的意志与具体制度层面具有最终决定性意义。如当发展中国家在80年代后面临着引进外资的全球性竞争时,为不使自己处于竞争中的颓势而影响国内经济的发展,即使其在自身与外国投资者的争端解决中主观上仍然强烈排斥选择国际救济方式,但经利弊权衡后却很可能会选择能够换取外国投资者信任的国际救济方式。主权本质的第二层次是作为第一层次与第三层次之间的连接枢纽,其指国际法赋予国家行使主权时的行动自由,这既是对国家主权的合法确认也是对其范围限制,诸如国际组织章程、行动及双边条约、多边条约的大部分内容实际是在赋予成员方权利的同时又是对其主权行使的限制。事实上主权本质的第二层面对于第一层次与第三层次的沟通至关重要,只有在这个法定界限之中才能使主观赋予客观,客观升华为主观,从而实现第一层次与第三层次之间的相互转化。如美国国会通过制裁古巴和伊朗的“赦伯法”和“达马托法”之所以遭致各国一致抵制,便是其实施凌驾于别国主权之上的本国主权的做法已严重超出国际法赋予主权行使的自由范围而难以如愿以偿。
主权的本质作为主权的根本属性,具有绝对性,是不可分割和不可限制的,若有分割,则分割部分实际已消失,若有受限制,则主权已不独立。具体表现为:(1)主权本质上与主权国家不可分。国家的持续存在和发展以享有主权为前提,一旦丧失经济领域的独立自主性,其政治独立性势必难持久保持,结局是国家不复存在或沦为他国附庸,前文所举前南斯拉夫作为主权国家沦亡就为典型。(2)主权对内性和对外性在本质上不可分割。对内性指国家对内政治、经济领域的最高权威性;对外性指国家与他国政治、经济交往中享有平等独立之地位权。对内性是对外性的基础和保障,对外性是对内性的延伸和体现。国际法衡量一国是否享有完整的主权,必须从对内性和对外性衡量,二者缺一不可。在殖民时代,从属于宗主国的附庸国的对外交往权长期被宗主国把持,其主权的不完整性昭然若揭。(3)一国的主权本质上不受他国主权的分割和限制。主权本质上是平等的,任何国家不能凌驾于他国主权之上,而一国若自愿或被迫接受别国经济上的控制,则其主权即使尚未丧失,也是不完整或不独立的,如清朝末年清政府的关税权与裁判权被洋人把持便是明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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