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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首要条款与海牙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在In Daval Steel Products v. M.V. Acadia Forest 1988 A.M.C. 1669 (S.D.N.Y. 1988), Francosteel Corp. v. M.V. Deppe Europe 1990 A.M.C. 2962 (S.D.N.Y. 1990)和Associated Metals and Minerals Corp. v. M.V. Arktis Sky 1991 A.M.C. 1499 (S.D.N.Y. 1991) 案中,美国纽约州南部地区法院都认为引入了海牙维斯比规则的提单实际上是当事人达成了比COGSA确立的限额更高的协议,应该得到适用。在 The Acadia Forest一案中, Mukasey D.J. 法官指出:
  “另外,被告提出应用维斯比规则是违反公共秩序的,或者因为维斯比规则实际上并没有得到美国政府的批准,或者因为COGSA应用于美国港口的一切运输,但这种主张忽视了被告方也实际承认的一个问题,即我们正在处理的是一个合同问题,COGSA1304(5)允许当事人达成任何高于每件500美元这一责任限额标准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引用任何选择的文件或者标准,而不论(这种文件或者标准)是否源于美国已经批准的文件或者为当事人自己的创设还是源于他人首创。”
  2、 有关的理论研究
  从理论探讨来看,由著名国际私法学者莫里斯主编的1980年版《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中,作者在论述了合同准据法问题之后,特意指出了:
  “……应该区别当事人对合同自体法的明示选择与把自体法以外的外国法的某些规定作为合同中一个或一些术语的情况。英格兰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协议,代理人对本人的责任由《法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决定。其结果并非是法国法成为合同的自体法,而是使法国法的条款成为英格兰合同中的术语。这是逐字逐句的列出法国法条款的方便的“速记”办法。……支配海运人责任的法规,如美国前《哈特法》,或者实施海牙规则的法规,如《1971年英格兰海洋货物运输法》、《1936年美国海洋货物运输法》常常就是这样引入合同的,但支配这个合同的法律并非该法规所属的那个法律。这样,该法规便不是作为一个法规而是作为当事人协议的一套合同术语。”
  当然,在此著者似乎并没有明确指明是首要条款的问题。但原文在上述行文中的《1936年美国海洋货物运输法》之后加注作为佐证的是英国1977年the Freights Queen 一案。该案主要是确定租船合同下提单准据法的问题,其中涉及到首要条款引入的法律与准据法关系。该案提单中的首要条款引入了美国1936年COGSA,而原告方律师引用英国历史上的判例指出,海牙规则在此只是获得了合同的拘束力(contractual force),它经常以这样的方式被引入合同,而这并不导致全部外国法律条文的适用,更不是一种法律选择。审理此案的Ackner法官显然是支持了原告律师这一观点作出判决。 所以,我们可以推断,莫里斯在此论述的实际就是首要条款将有关法律引入合同从而成为合同条款的这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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