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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主义与法治国家

 
  (三)税收法定主义之“法”的说明
  税收法定注意这个税法的基本原则自从起确立以来即存在对于“法定”之“法”的理解与解说。在西方国家由于大多实行三权分立的政治体系,国家的立法权多由代议机构来行使,因此,在西方“法”通常是指由代议机构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这也就是说“法”仅是这些规范性文件。当然从实际上看,目前由于行政权的不断扩张,再加上出于实际的需要,在西方存在大量的授权立法,那些经过合法授权并经由法定程序通过的行政立法也是税收法定主义之法的来源也具有同代议制机构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同样的约束力。但从总的方面看,由于西方国家对于从人民手中征税的慎重性,因为他们认为税收是对于人民财产权的一种侵犯,在很多情况下,大多依照国会通过的法案征税。
   然而同西方国家相比,中国目前在税收法定主义之法的的认识上却极度混乱,从一定程度上讲是由于中国目前法治化、民主化比较落后的一个表现。当然也是由于中国长时期的计划经济的所带来的恶果。中国的认识混乱集中表现在目前授权立法上。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明文规定授权立法的程序,但是由于人大立法的可操作性的欠缺以及受长期的计划模式的影响或者说是出于一种在经济学上所讲的路径依赖,中国的行政机构在行使管理权时大多习惯于发布各种各样的规章命令。而由于中国现存的政治体制,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规章对于下级机关具有完全的约束力。这种现象在税收征收领域体现得尤为明显。很多时候国家税务总局的命令通知对于地方各级税务行政部门具有同法律一样的效力.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中国的各级税务行政部门基本上是在依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指令在收税。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了目前中国税收行政混乱不堪的局面,这也是大多数纳税人对于税收的缴纳无所适从的原因。为了税收工作的透明行为了全体纳税人的利益更是为了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必须结合中国的特殊国庆节和行政工作具体的需要对于“法定”之法又一个明确的规定。那就是人大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的行政法规以及在人大的授权下依照法定程序通过的授权立法。
  
            三 结   语
  法律的原则对于法律具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它是法律的灵魂,也是对于一门部门法的特殊性高度概括。税收法定主义这个基本原则对于税法这个经济法的亚部门法来说在它所有的原则中居于核心重要的地位。它统帅着税法的所有其他的原则,同时基于起在功能上的独特作用,税收法定主义在中国的确立并得到很好的贯彻必将极大的推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可以毫不夸张的这样说,税收法定主义这个原则在中国完全确立的那一天也即使中国实现法治国家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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