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税收法定主义的表征义与法治国家
对于税收法定主义的表征义,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表述,有的将之表述为:“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依法计征原则” ;有的将之表述为;“税种必须由法律规定,法律未规定的税不能向人民征收;每种税的征税的征税要件必须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得由行政机关自行规定;无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减免税收);征税程序也应由法律规定;法律应规定税务争议的解决办法,不能只由税务机关处理而必须由法院处理。” 尽管在具体表述上略有不同,但大体上可以看出税收法定主义的表征义有以下几个方面:
(1) 征税要素法定主义
征税要素时税法构成要素中的实体法要素,是确定纳税主体的纳税义务的不可或缺的要件。尽管不同的学者对于课税要素到底包括那些内容认识不尽一致,但大多包括纳税主体、征税客体、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课税要素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否成立以及义务的大小,与个人、企业等纳税主体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他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从而形成税收法定主义的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课税要素法定主义要求课税要素必须且只能由人民代议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中加以规定。通过对课税要素法定主义的规定,使国家的各项财政收入都通过税收取得,使国家的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是能够明白他是在为他的纳税人在服务,也是他们明白他们的薪水时又纳税人为他们支付的,他们是由纳税人养活的,这样就可以促使他们廉洁奉公,尽心尽责。使公务员明白这一点对于中国尤为具有意义,因为中国由于受到长时期的封建传统的影响,中国的那些所谓的人民公仆大多都具有官老爷的倾向,他们一旦走上领导岗位便往往会有利用手中的权力以权谋私、在人民它实际上的主人头上作威作福的倾向。
(2) 征税程序法定主义
对于一个法治国家,实体正义是其必不可少的内容,实体正义是法治国家的内核。一个国家的法律只有保证实体正义才能被称为良法、善法。而只有良、法善法的国家才能被称为法治国家。然而在很多时候,程序正义对于法治国家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从一定意义上讲,相对于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是法治国家的外在表现,也是考量一国法治化的标准。并且,只有在坚持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实体正义,可以这样说,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在税法上的表现便是征税程序法定主义。
征税程序法定主义是指税款的征收程序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定,在征税必须有明确的法定步骤,不得随意征收税款。征税程序法定主义主要表现在纳税申报、税款入库、税款征收、税收代理等。税收是国家对于人民财产权的一种侵害,如果不依法定的步骤将会引起人民的的不满,得不到人民的支持,那样将增加征税的成本。同时坚持税款征收法定主义还可以增加税款征收的透明性、公开性,增强公众和纳税人对于征税过程的监督,这不仅可以增强公务人员的廉洁性,还可以使他们在征税的过程中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意识。而所有这都会对于国家的治法进程起到积极的效果。尤其对于中国这个具有特殊国情的国家,在目前坚持征税程序法定主义将对于正在进行的法制建设将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通过征税程序法定主义可以充分约束公务人员行为的任意性,对于目前中国在征税过程中所出现的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行贿受贿等丑恶现象将起到积极的制止作用。这也将充分保证公务人员的廉洁性。这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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