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税收法定主义与法治国家

税收法定主义与法治国家


孙召银


【全文】
  税收法定主义与法治国家
  孙召银 
  在西方世界,一个人一生无论如何都不能逃脱的两件事是纳税与死亡,税收是一国财政收入唯一首要的来源,也是国家凭借其强制力从公民手中取得财产的主要手段。围绕着征税权问题西方的人民与当时的统治阶级进行了艰难而坚决的斗争,作为斗争的一大结果就是税收法定主义在西方世界得以普遍确立。所谓“无代议士则不纳税”“无国民的同意则不纳税”。 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现代税法的理论基石,一直为西方的法学家所高扬,我国台湾民法学家郑玉波先生甚至将之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罚并称为现代法治的两大枢纽 。税收法定主义与一国的法治化进程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一方面它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另一方面它对于法治国家的完善在功能上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在考察税收法定主义本原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正式含义的界定来论述其对于中国法治化进程所起的作用。
  一  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考察
  税收法定主义作为现代税法的首要的基本原则最初是肇端于具有极浓民主传统的西方,在中国这个具有悠久的封建集权统治的国家税收法定主义不会有其诞生的土壤,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税收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极其微弱,并且由于认为国家是全体人民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缴纳税收仅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器得以更好的运转以很好的实现全体人民的福祉。税收法定主义也根本不可能形成。因此,对税收法定主义的历史起源进行考察还必须把我们的视角伸向中世纪到资产阶级革命时的的英国以及独立战争前后的美国,还有西方具有民主传统的其他一些国家
  (一)英国的考察结果:无国民的同意则不纳税
   欧洲的封建时期又一个历史传统,那就是“国王自理生计”。王室和政府的费用由国王自行支付。众所周知历史上没有几个君王不是穷奢极侈、荒淫无度的。因此,王室的财政总是处于入不敷出的境地。为了缓解财政收入的困境,国王逐渐通过卖官鬻爵、借款和税收等方式来寻求新的财政来源。这最终形成了“国王在封建制的体系之外建立了非封建的税收系统”。 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基于“国王未征求意见和得到同意则不得行动”的传统观念,英国的议会在于国王的斗争中逐渐在税收问题上形成了限制王权的态势。在1215年著名的《大宪章》中议会迫使国王同意:“一切盾金及援助金,如不基于朕之王国的一般评议会的决定,则在朕之王国内不许课税” 。尽管大宪章所带来的改革十分有限,但他却标志着法律对专断王权的胜利。其历史意义是国王必须服从法律。在1225年《大宪章》重新颁布时又补充了议会有批准赋税的条款,从而明确了批税权的归属。1297年,国王爱的华一世重新确认《大宪章》时承认“国民的同意”即是议会的批准,从而标志议会的皮税权的已正式确立,赋税的批准成了议会的主要职能。在经过了多年的反复斗争,直到1689年资产阶级通过光荣革命,最终《权利法案》的通过使“未经国民的同意不得对其征税议会是征求和给于这种同意的唯一有效的处所” 这一基本原则得以最后确立。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