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结语
(一) 一般性结论
公平与效率是当代法追求的一对既相矛盾又相统一的价值目标。而在经济法上两者的对立统一尤为明显。如果把经济法看着是统一体的话,如何实现两者的最佳组合便是经济法人首要而又迫切的任务。从本质上看,公平与效率都是手段而非目的。效率或公平那一个居于主导地位并非恒定不变,其取决于一定历史时期内某一部门法律索引发挥的特定功能。A在目前中国的状况下,我认为应当提出在“整体性”统帅下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也即在整体性的统帅下把效益率作为经济发展的向度,把公平作为经济发展的纬度,最终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在追求效率中实现公平,在维护公平中实现最大的效率。
(二 )附带性结论——对于“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看法
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可作为众多法律规则基础或本原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A 原则表达了详细的法律规则和具体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因为人们把原则看作是这些基本目的始终如一、机密一切、深入人心,从而使其完全理性化的东西。因此,法律原则正是规则与价值的交汇点。A 由此引申,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经济法的基本规则与经济法追求的价值的交汇点。因此要确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把经济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与具体的经济法规则——由经济法体系所决定的具体的经济法部门向嫁接才能确定。这一点的其他部门法的例证便是传统民法。传统民法有三大基本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仔细分析可发现这三大原则都是民法的价值与具体的民法部门相结合的产物。所有权绝对适用于物权法领域,契约自由适用于
合同法领域,过错责任适用于侵权行为法领域。照此,要确定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需在科学合理构筑经济法体系的基础上把经济法的价值追求与部门法相结合即可。至此,再看一下“公平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其仅仅是经济法所追求的两大价值目标的结合,很显然,不能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注释:
(1) 引自苏惠祥 邱本 主编《经济法原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年8月第1版第61页
(2) 参见顾功耘 刘哲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载于《法学》(沪)2001年第二期
(3) 参见陶广峰 杨仕兵《从市场失灵看经济法的作用机制》载于《甘肃政法学院报》1999年第四期
(4)参见[日] 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年中文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