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是指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方面的立法。在经济法的子部门中,我认为社会保障法是最具人道主义的立法,它通过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心与帮助而维护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在市场体制下,竞争是其应有之义,然受丛林法则的影响,不可避免的导致优胜劣汰,导致一些较弱的缺乏竞争力的企业破产;同时,在市场竞争条件下,企业已追去利润为第一要义,企业为了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获胜在员工的雇用上不可避免的会择优录用,对于那些“不优”的由于企业不是福利机构不会给予相应的安排,这就不可避免的会使那些人处于失业状态。而依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没有工作当然不会有收入;企业的发展受市场竞争的影响,为了节约成本、减少开支,企业经常会随市场行情的波动而裁减人员,这样也会使一些人处于失业状态。社会保障法通过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等措施维持这些市场竞争的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不至于应此而导致社会动荡不安。从而维护社会健康有序运行。
三, 整体性:体现在经济法对可持续发展的追求
20世纪6、70年代以后,随着公害问题的加剧和能源危机的出现,人们逐渐认识到把经济、社会和环境割裂开来谋求发展,只能给地球和人类社会带来毁灭性的灾难。源于这种危机感,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在80年代逐步形成。1983年11月,联合国成立了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ECD)。1987年,受联合国委托,以挪威前首相布伦特兰夫人为首的WECD的成员们,把经过4年研究和充分论证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提交联合国大会,正式提出了“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的概念和模式。
“可持续发展”一词在国际文件中最早出现于1980年由国际自然保护同盟制订的《世界自然保护大纲》,其概念最初源于生态学,指的是对于资源的一种管理战略。其后被广泛应用于经济学和社会学范畴,加入了一些新的内涵。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发展”,是一个涉及经济、社会、文化、技术和自然环境的综合的动态的概念。该概念从理论上明确了发展经济同保护环境和资源是相互联系,互为因果的观点。(19)
经济法对于可持续发展有着独特的追求。有的学者甚至把可持续发展当着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或者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之一。经济法上的可持续发展有其特有的内涵。这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这可以从经济法的产生以及经济法的特性上看出。作为一部极具现代性的法律部门,它是为了回应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关系的不断丰富复杂而逐渐从传统法律部门中分离整合而来。经济法具有极强的回应性。(20)每一次社会关系的变化、每一次社会价值趋向的转换都会灵敏的反映在经济法的变化中。可持续发展理论自从上个世纪提出来以后,就很快为经济法学者们采纳,并且成为经济法的主导价值之一。可持续发展理论提出的表面原因是由于人与然关系的不协调而导致的环境污染、公害盛行、生态恶化;其深层原因却是由于“资源的稀缺性”而引发的整个社会的不协调状态;其再深层次的原因是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即如何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最深层次的原便涉及到公平与效率,比如人际间、代际间 、区际间的公平与效率问题。这便牵涉到法尤其是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经济法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其价值目标或者说通过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彰显法的最高价值——公平与效率,并最终实现两者的统一。从而实现整体上的公平与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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