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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性:经济法上的公平与效率观

  一, 从经济法的产生看整体性的公平与效率观
  对于具有现代性的经济法的产生,(11)众多学者进行了多方位的论述。有的认为“当代经济法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现象,她是社会由'私---私`對立和'私---公`对立向社会化复归,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日趋社会……的必然结果”;(12)有的认为“经济法是适应社会公共性的凸现所体现的时代精神和反映的社会要求,调整社会公共性社会关系而产生”(13)有的认为“现代经济法为解决民法、行政法不足以解决的经济问题而兴起“(14)更有学者从经济法产生的社会基础---市民社会,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自由竟争与秩序调控;经济法产生的思想基础——社会正义理论;经济法产生的法律基础——私法、行政法的本质属性并不能完全社会化。(15)等四方面充分的论述了经济法的产生原因。从上述学者们的论述中,我们可以深切的感受到经济法与传统的法律部门有着截然不同的价值追求——即追求社会整体性的利益,而这又必然的体现在经济法对公平与效率的态度上。
  列宁指出:要非常科学地分析某个问题,至少应对这个问题的产生和发展作一个概括的历史考察。在社会科学问题上有个最可靠的方法,它对于真正养成正确分析这个问题来说最重要的,那就是不要忘记真正的历史联系,看某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过程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怎样。(16)考察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史,我们可以进一步深刻的认识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的价值追求。
  尽管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的概念肇端于一战前后的德国。但是,现代意义上的实质性经济法却产生于美国,产生于美国在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颁布的一列法律法规,如:《谢尔曼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以及大量的有关劳工、社会保障等的立法。现代意义的经济法在美国的产生又具有深刻的社会经济思想背景。众所周知,在十九世纪的西方世界,亚当.斯密的经济自由理论处于绝对的统治地位,奉行干预最少的政府即是好的政府,对经济完全放任不管,让价值规律自发的起作用。认为“关于可以把资本用在什么种类的国内产业方面 ,其生产物能有最大价值这一问题,每一个人处于他当时的地位显然能判断的比政治家或立法家好得多。如果政治家企图知道私人如何运用他们的资本,那不仅是自寻烦恼地去注意最不需要去注意的问题,而且时僭取一种不能放心地托付给任何人也不能放心地委之于任何委员会或参议院的权力。把这种权力交给一个大言不惭的荒唐地自认为有资格行使的人是再危险不过了。(17)”这种放任的自由主义在资本主义产生初期由于生产关系比较简单,社会关系也不复杂,市场能够自发的有序的运行,依靠市场本身内在的调节可以自动恢复市场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不协调状态。但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生产规模的扩大、资本日益集中,十九世纪末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伴随着垄断阶段的到来,各种社会矛盾不断地激化。集中表现在以下方面:1,大的垄断企业或集团凭借其雄厚的实力操纵着国民经济的命脉如,铁路、能源、电力等要害部门是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受到严重损害;2,一些大企业或集团由于其统治着社会经济,为了谋取高额的垄断利润,残酷的毫不人道的对待工人,任意的延长工时,克扣工资,对妇女儿童不采取特别的保护措施等;3,一些大的垄断企业或集团为了擢取高额利润,大肆破坏性的开采掠夺自然资源,环境污染极其严重,生态处于失衡状态。所有这些都使全社会都关注的社会公共利益日益突现。这也在立法上要求超越传统部门法如民商法、行政法等的新兴法律部门的产生。经济法就地这样带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而应运而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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