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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全公司不服桂林市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案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而在本案中公安机关的没收财产行为,在刑事诉讼法中根本没有规定,当然属于可诉的范围。
  3 桂林市公安局的超越职权的评析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规定或授权的范围;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委托的范围。③
  桂林市公安局开始是以立案侦查的名义,而最后却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显然是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职能的混淆。
  桂林市公安局在原告违法的情况下有无单独立案侦查的法律依据?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证监发字(1994)165号]第一条 凡未经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且未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期货纪经公司及其机构擅自开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属于违法行为; 第三条 各地期货监管部门应会同当地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等部门,在地方政府大力支持下,迅速采取措施,对非法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凡以经营商品期货、外汇信息、投资咨询为名,实际进行外汇期货和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由以上条文可以看出,原告在申请增加期货咨询经营项目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从事经营股票、期货的行为是违法的。但是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二十四二十五条规定应当由中国证监会有权进行调查,调查确实违法的,证券会有权单独实施处罚或者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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