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全公司不服桂林市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案案例分析
杨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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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全公司不服桂林市公安局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案案例分析
杨凤云
案情 桂林市桂全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桂全公司)于1996年12月26日,经桂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经营范围为:经济信息咨询服务、零售日用百货、罐头食品、饮料、白糖。1997年3月3日,桂全公司正式营业,在桂林市进行国内A股和美国SP期货指数交易.1997年4月10日桂全公司书面向桂林市证券领导小组报告申请增加期货咨询经营项目;1997年5 月10日,桂林市证券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下文,不同意桂全公司增加期货信息咨询经营项目.1997年6月12日,被上诉人桂林市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认为桂全公司有欺诈客户、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嫌疑,即立案侦查.1997年7月29日桂林市公安局经济侦察支队以桂全公司诈骗为由,暂扣桂全公司29万元,另又以非法金融组织获取了非法所得为由,没收了桂全公司的130万元.1998年2月22日,被上诉人桂林市公安局依据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处理非法从事外汇期货交易机构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中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工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非法外汇按金交易活动的通知》第一、二、三、四条之规定对桂全公司作出没收非法所得128万元人民币、罚款30万元,对桂全公司的直接责任人何丹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中告知被处罚人接此决定后,可在三日内提出听证。桂全公司接到该《处理决定》后,委托北海市海城经贸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果于1998年5月7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处罚人何丹宁没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判决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桂全公司未经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擅自经营股票、期货的行为违法,应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由有关部门处理。被告桂林市公安局对桂全公司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
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二目、第四目的规定,该院于1998年11月30日作出(1998)桂市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