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合同能力的思考
梅林
【全文】
未成年人合同能力问题的思考
梅林 001031073
有效合同的一个重要要件是,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原则上,每个人都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但有些人由于年龄太小而没有能力正确的理解他们所作所为,需要得到法律保护。因此,法律对于他们签订合同采取了特殊的规则。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它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合同法根据
民法通则从合同能力的角度对此作了相类似的规定。长久以来,法学界对该制度都是持肯定的态度,认为它有效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但是,事实并非如此,由于时代的进步,立法者在此问题上的技术缺陷已经逐渐的体现了出来。本文将结合英国合同法对此问题上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现行制度的缺陷
我国民法通则和
合同法对于未成年人超越法律规定而订立的合同采取了使该合同无效的态度。合同无效在法律上的效果将使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返还财产。立法者正是希望通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返还财产从而达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目的。但是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有些情况是立法者始料未及的。
外国有这样一个案件:在该案中,未成年的原告用自己的摩托车交换了被告的一辆汽车,后来原告开车时汽车损坏,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摩托车。法院最后判决:不允许原告在要回自己的摩托车了。
对于这样一个案件,如果用中国的法律来审视,将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该未成年人从事了与其自身年龄、智力不相符合的民事活动(用摩托车交换汽车),事后未能获得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因此,该合同是无效的,双方应该互相返还财产,也就是未成年人将要回自己的摩托车。但是,我们从最一般的公平理念出发就会得出这样的认识,该未成年人换回自己的摩托车对合同的另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的确如此,即使合同相对人能够依照法律获得对汽车损害的赔偿,但是对其而言仍然是违背了他的意志,因为他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得到摩托车。可见,笼统的认定未成年订立的超却法律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将会导致新的不公平,将有可能导致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受损。原因是很简单的,因为立法者疏忽了另一方面,即未成年人有可能通过欺诈或者其他的方式。以牺牲与他签订合同的成年人的利益为代价,利用自己享有的特权获得不正当的利益。